“营改增”对原来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身份的企业来说
是件好事,可以抵扣的进项范围更加广了
只是有些小细节处如果没有留意到
也会损失一些小钱,比如财税[2016]47号文的这条规定:
“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这条是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公司的车外出办事,送货等支付的高速公路的过路费
以及非高速公司的一些路桥费,虽然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
但是仍然可以有进项可以抵扣。比如企业6月共取得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2060元,那可以拿来抵扣的进项是:
2060/1.03*3%=60元
如果另取得非高速公路的过路费,过桥费等发票共1050元,那可以拿来抵扣的进项是:
1050/1.05*5%=50元
本月的进项就共增加了110元。
虽然是小钱,但省了一块钱,就等于赚了1.1元(缴税时还有10%的附加税)。
赚钱不易,且省且珍惜。
另外,营改增后,一些原本营业税经营项目的企业
因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需要新购防伪税控系统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新购防伪税控装置以及因此而支付的服务费
可以全额申请进项抵扣,什么意思呢,
就是假如A企业新购了一套防伪税控系统,共支付价款11700,
另支付一年的服务费500元,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上的注明的增值税额分别是:11700/1.17*17%=1700元和
500/1.06*6%=28.3元,
但企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是11700+500=12,200元哦,
注意这样的机会只有一次,只有首次购买才能享受
所以走过路过千万不要错过哦!
如果你不是会计,记得问一下你家的会计
这些小钱有省到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