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讲到法治,很多人理解就是“有法可依、违法必究”以为这就是法治。其实这只讲到法治的后一部分即契约精神的具体表现,而法治的前一部分是法律本身必须符合天理人性。“天理”是中土传统的说法,在西方叫“自然法”。就是独立于政治上的实在法而存在的正义体系,简单地说就是自然法跟政治制度无关,每个人从直觉出发就知道这事对还是不对,因为每个人心中都有良知。
自然法是人类社会几千年形成的公序良俗,或者是人性良知对善恶的判断,也是根据神的诫命形成的,就是大家都相信觉者,神说不可偷盗、不可杀人、不可奸淫,这就成为了大家都认可的一种社会行为准则,或者说自然法。当一个人违反了这种自然法则的时候,就要受到惩罚,具体的惩罚规定就写在刑法中。
也就是说,人间法律本身背后有一个最高原则,这个原则不能违反,如果违反了这个原则就不能叫法治。正如古代天子的王法之上还有天法,这也是衡量其是明君还是昏君之标准,故有替天行道之说。因为天理是世俗善恶好坏的终极裁决者。当人世间无法可依无法无天之时,也就走到了人不治天治的地步了,天劫就是警醒惩罚净化!是天意在世间显神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