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判断证据的内容和意义。依据法官所具有的生活经验,即经验法则。
2判断完合法性、真实性、意义和内容,当面对两个证据截然相反,内容意义完全冲突,最后怎么选择,应判断证据的证据力。即证明事实的效力。《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如书面证据的证据力大于口头证据。
3推定的证据力。意义是,如有公证或登记的证据,法庭直接采纳,不必审查事实。但允许另一方提出相反的证据以推翻此类证据。意即登记机关和公证机关的证据的证明力不是绝对的,只是法律上推定为真实。
4证据内容的推定。比如拿出挂号信可推定其已向对方发出催告履行的信函。是在不能直接判断证据内容的情形的事实认定方法。其法律根据正是“谁主张,谁举证”。当拿出信函时,推定其已完成举证责任。此时举证义务转移到另一方。
5鉴定结论。当对同一事实有两个以上的鉴定结论,采用哪一个?判断方法1、区分鉴定机构的性质,专业还是非专业,法定的还是非法定的,级别高低。最后,以法庭指定的鉴定机构所做的鉴定结论为准。
6有利害关系人提供的证词如何采信?不是全盘否定,而是考虑社会生活中,比如喝酒一般都是与亲戚朋友一起喝,要另外找证人,通常不可能,如果这样要求则对原告要求太苛刻。真实性的可能性比较大便可。再如当事人陈述,受害之后去医院对医生讲的话。按照人之常情,一个人发生紧急的突然的伤害,这个人不太可能马上编造谎话喝转移责任。可能性很小。
7法官认定事实,是相对事实。理论上成为法官的内心确信。又叫自由心证。说的时一个“自由的”法官所进行的判断。不自由意即受干扰。自由心证的前提:忠于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