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的举例只是为了说明神性和魔性是密不可分的,把它们区别开来的并不是灵性本身,而是理性精神,是精神对意识的外在认知,这种认知的依据就是主体间的相互关系和相对态度,即友好或不友好(善意的或恶意的)。可单纯的精神只有严格的秩序性和运动本能,是没有认知功能的,主动的认知来自于智慧的反思,反思是主动的意识与理性的精神的结合,因此神性和魔性的区分也可以说是智慧对灵性的反思和认知。灵性即主体性,对灵性的认知也就是对(形而下的)主体性的认知,灵性是完全主动的,因而主体是绝对自由的。灵性的主动不同于理性的运动,前者完全取决于自身的好恶,后者则只遵守普遍的规律;主体的自由也不同于精神的自由,前者是无常的、不可预料的,后者是有常的、呈现秩序性的。
我们不知道灵性的主动意识是何来历,我们只知道人的心灵深奥难测;我们不知道产生灵性意识的灵(灵魂)究竟是否实在,我们只知道它就像一张薄薄的纸片,正面是神,反面是魔。不管灵的主动性来自哪里,其表现都受道之精神的约束;无论神性和魔性之间是否存在着可以变动的比例关系,两者都必须相互依存,尤如阴影和光亮,彼此的存在为对方划定概念的界限,缺少一方则另一方就无法被感受和定义。神与魔不能同时在同一主体的同一行为中得到表现,但有一神必有一魔,否则不完整的灵性是不能有完整的主动表现的。
我们一般将有形势亦有气势的存在称为“实在”,灵可以表现出灵性,因而其无疑是有气的,那么它是否同时也是某种有形之物呢?有形之灵可称为幽灵或鬼魂,无形之灵会被当做类似火焰的飘忽不定的自然现象,还有一些神秘主义者声称灵介于有形和无形之间。咱可以不讨论神秘主义者主张的那种说不清道不明的东西,只说认为灵是无形的观点多见于反宗教的论述,最有名的说法就是“人死如灯灭”,其认为所谓神性和魔性无非就相当于火焰发出的光和热,完全是自然而然地发生的事情。而有形之灵的说法由于能够很好地支持宗教观念,常被各大宗教广泛持有,甚至可以说是各宗教教派间唯一的共识,只是各宗教教义对这有形之灵的构成及其在人死后的归宿问题都有各自不同的解释,咱就不在这儿一一考察和说明了。
原始宗教中常把神和魔映射为不同的主体意识,但其实它们是统一的,只是分别作为不同的主观倾向。不仅神性和魔性意识是统一的,个体、主体、精神三者也是完全统一的,其合为生命。个体是生存的根据,主体为生存提供持久的动力,精神则赋予生命以具体的生存手段并支撑起整个自然空间。没有个体,生命就不能存在;没有主体,生命就无法自主活动;没有精神,整个世界都将陷入混乱和混沌的状态之中。所以,健全的生命应该是兼具个体性、主体性、精神性的三者的综合存在。个体性是天生的存在方式,因而经常会受到格外的重视,但它的局限性也是最大,以个体性为重的生命更接近于野兽。精神性的最高境界可与自然化同,是局限性最小的生命构成,但其本身缺少对导致个体死亡的危险的主动防范意识,因此自身没有得到足够保障的生命个体,很难去追求较高的精神境界。主体中的神性倾向于精神,魔性倾向于个体,以神和魔的高度统一联结个体与精神,为生命注入不竭的主动力。神性如飞龙,魔性似恶虎,传说中的强者所以能降龙伏虎,便是由于我们相信人凭借自身的生命力和智慧,可比龙飞得更高,比虎更加勇猛。
即便如此,我们在几乎所有典籍中还是尽可能地取消了关于魔性意识的论述,原因是我们恐怕有人会因此得出道德虚无主义的结论,虽然我们不认为个人天生就能具备完善的道德意识,可那并不意味着道德是不存在的。跟你们熟悉的某个心理学派的观点类似,我们也不认为道德是人的天然属性,或许与人为善是人的本性,但道德显然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情。前面说过,我们的社会道德准确地说应该叫大德或美德,包含一系列的礼仪规范和思想要求,是一整套切实可行的行为准则,其背后的原理就是王道信仰,对它进行修改和增订则是伦理学者们的主要任务。我们认为,生命是可以划分等级的,个体性在生命表现中占压倒性优势的兽类是最低等的生命,而常以灵性和智慧克服个体性的人,无论是在对外友好或不友好方面,都能表现出比野兽们有更大的作为,当个人通过行政授权联合成为统一的权力意志整体的时候,这个整体也就是一个无比强大的生命了,此生命便是以王道信仰为其精神、以统一的权力意志为主体、以独立国家为个体形式的王者生命。王者自当具有圣人之思想,集合所有人的智慧和力量,因此王者高于个人,个人高于野兽。野兽的灵性通常不能表现出清醒的意识,只有单纯的主动行动,因此很难与人进行对等的交流,但个人却可以通过勤奋的学习和思考领悟自然之道,并接近或成为圣人,因而个人有能力与王者对等交流,所以除了野兽之外,人和王者皆有主体地位。然而,个人虽有主体地位,这地位并不与王者平级,毕竟在生命的个体形式方面,作为国家的王者与个人完全不是一回事。社会道德是属于王者的自有品质,个人除非通过自身努力超凡入圣,否则道德就只能是对个人的外在约束。老子说过:“上德不德,是以有德。下德不失德,是以无德。上德无为而无以为。下德为之而有以为。”意思就是说,真正的道德是不需要通过外部要求才能做到的,没有外部约束的德行才是人自身具有的德性的展现。虚伪的道德表现只是为了应付外部的监督,所以这种德行根本不是个人原本意识的外露。真正的道德不需要任何强制力就可以理所应当地自觉遵守,而虚伪的德行只是勉强做到了符合基本规范就觉得自己做了很多、已经很了不起了。——当然,这里的“上德”指的就是王者和圣人具有的思想品质和意识,就像野兽没有智慧一样,大多数人也没有天然的道德观念,他们最多只有友好的社交意识,但要将这种本能的自主意识转变成理性自觉的道德,还需要很多的努力和修养。
意识中的神性和魔性可以通过外在表现的不同,进一步抽象出仁、义、礼、智、信和傲、狭、僵、欲、漠等等不同的德性概念(魔性意识同样能够获得不同程度的外部表现,当然也是德性,不过这些不友好的德性应该叫损德了),但意识的表现种类却远远不只刚刚提到的那九种神性意识和十种魔性意识,那些只是挑选出的比较典型的意识表现。被挑选出的那些意识的典型之处就在于,它们的神性一面和魔性一面虽然是统一的,却有着截然不同的外在表现,用它们举例能够更加有力地证明友好的行为和不友好的行为在深层意识中必然存在着关联和统一。当然,这种关联和统一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多重复合的,也就是说不仅仁和傲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联和统一,而且傲和狭隘、僵化、纵欲、冷漠……导致不友好表现的魔性意识之间也存在着密切的关联,至于仁、义、礼……神性意识间的相互关系,各种古代的伦理政治等理论著作中都有过详细的分析和论述了,毕竟那些是我们着力提倡过的东西。
之所以特意选择九种意识和十种魔性意识,除了充分论证的需要以外,还有为了符合我们对一些数字的定性习惯方面的考虑。虽然我们在定量研究方面做出的成绩有限,但我们对数字的认识还是有些讲究的。九,作为最大的个位数,并且是个奇数,我们将其定性为阳数,象征饱满而又含蓄;十,作为最小的两位数,也是个偶数,我们将其定性为阴数,象征盈满以至于外溢。用数字的象征性含义考虑,神性意识既充实自身又懂得节制,魔性意识则常常表现为无止境的索求,丝毫不顾忌本身的承受能力是有限的。因此,用九对应神性,虽不盈却知足;用十对应魔性,视溢出为不满。以数应意,没什么特别的意义,纯粹是我们那时的一种偏好吧。
然而,除了先前论述过的那些较典型的意识之外,还有些意识表现在直觉上几乎分不出明显的神性和魔性差别,比如爱与情感、还有仇与恨。
先说爱是神性的,爱的友好性质不用多说,“仁者爱人”,仁与爱同属于神性意识。可是,仁的动机在于获得别人的认可,满足自己内心的骄傲;爱的归宿则在于收获真挚的情感,满足自身的情感需求。情感意识源于天性这一点大概也不需要多做证明,只是如果说情感属于不友好的魔性意识的话,恐怕很多人都不愿接受。俺知道情感和爱都是美好的人性,别忘了咱正是在谈论关于人性的组成部分中有关意识的理性认知,俺不想反对人性中的任何一部分,咱只是从事实的角度推测人们的一些普遍行为背后隐藏着的意识真相,所谓魔性仅仅是种定性的说法,既不代表宗教意义上的邪恶,也不代表某种不可饶恕的东西。
继续咱的讨论,意识中情感部分的规定实际就是:我必须跟某人在一起。这个“某人”自然是指其寄托了深厚感情的对象。“问世间情为何物,直教人生死相随。”——艺术是直达真理的快车道,这两句话直接揭穿了情感的用意:生死相随。稍加反思即可了解,生死相随意味着什么?没错,那是对彼此关系的强行绑定,用你们的话说,是对他人自由的束缚、是企图对他人人身的占有。不巧的是,这种看似无理的束缚正好是爱的意义所在。设想一种极端的情况:甲声称他爱着乙,但这个乙从未和甲在一起,甚至两人从没见过面,或者是否存在乙这么个人都值得怀疑。假如“意义”一词是指主观概念与客观现象之间有对应关系的话,那么甲所声称的他对于乙的爱就没有意义,因为那个无法确定是否存在的乙客观上不可能与甲发生任何交流,也就不可能有什么关系。当然这种极端的情形在现实中不大可能出现,现实中的情况可能比较复杂,例如甲曾经见过乙,但相互了解不深,只是一面之缘;甲和乙曾经长期一起生活过,只是很久没有相见了,甚至连对方目前是死是活都不知道;甲和乙彼此间都非常了解对方,虽然很久不曾碰面,但一直保持着通讯(书信或是你们熟悉的其它通讯方式)联系。很明显,在可能的情况中,双方的联系越是紧密,甲所声称的爱就越会有相对实在的意义,如果两人完全自愿地(证明两人能够友好地对待彼此)朝夕相处在一起的话,甲要说他爱着乙便丝毫不奇怪了,无论这种爱是朋友间的友爱还是恋人之间的爱慕,或者是别的什么情感流露,都会有充分的理由赋予其深刻的意义。这便是情与爱的相互支持。
假如说没有意义的爱也可以合理存在的话,那么这种仅存在于个人主观里的主体关系与其说是爱的意识表现,不如说是信的意识表现,即拥有无意义的爱的主体在意识中呈现出来的感受并不是爱,而是信,他只是相信自己爱着某人。并且这种信会随着爱的意义的减弱而变得愈发盲目,因为其信会需要越来越多的对事实的漠视来支持,直到对爱的相信完全变成一种个人的偏执。爱需要信任——两个作为个体的人不可能时刻粘在一起,不可避免的分离便需要信任来暂时代替爱,维持彼此关系的稳定——可信只能作为爱的伙伴,爱的最终归宿永远是情感,大爱无疆、真情永恒,二者合一,相爱的人无论何时何地,永世不离不弃。哪怕那意味着对彼此的束缚,恰恰由于束缚,爱情才能坚贞不屈、历久弥坚。
接下来说仇,要说仇是神性意识,一时想不通也是很正常的,因为仇是主体对危险和伤害的主动规避意识。俺知道“仇”这个字在你们看来丝毫没有半点友好的意思,但此字的本意是指配偶和伙伴,后来演变成指除了配偶和伙伴之外的那些人,再后来就成了指曾经伤害过自己的那些人,所以一个汉字的意思可以是很复杂的。在意识中,仇就是指主动隐藏于伙伴们当中,以避开外来的伤害和危险的意识。这种躲藏、规避的意识从很多动物的行为中也能看得出,它们同样是具有这种意识的,幼小的孩子在遇到危险时通常也会往大人身边跑,足以说明这种主动意识是天生的。由于这种意识导致的行为在客观上倾向于避免正面冲突,相对而言是友好的表现,因为危险和伤害经常难以完全避免,如果每次都拼命地跟造成危险和伤害的人或事物对抗的话,无论对自己还是他人都是无益的,就算是以克敌制胜为目的的军事人员而言,有时也要懂得避其锋芒,既是一种明智的表现,也是一种规避风险的行为。
说到这儿,咱插几句话。意识可以导致行为,很多时候同一种行为往往可以表现出多种不同的意识活动。就拿过独木桥的例子来说,面对从桥的另一头过来的人,主动采取等待的措施是智的意识表现,可如果第一次过桥的人没有等待,而是与人在桥中间碰面并发生了争执,或许还被对方所伤害,那么在第二次过桥时他所采取的等待别人先过的举措可能就不只是智的表现了,也许还有仇的意识表现在里面。事实上,很少有一种行为只表现唯一的意识活动的情况,因为意识活动的划分和命名本身就是我们依据人们交往过程中的行为表现总结出来的,有可能这种划分根本不符合意识的本性,或者意识根本就是一个不容划分的整体,甚至意识和精神情绪等都是一个不容划分的整体。但为了达成对人的精神、意识活动的有效认知,我们必须着手对其进行分析,而且我们只能用自己觉得最合理的方法去分析。
插话完毕,接下来说恨。恨是仇的反面意识,仇是神性的,恨自然是魔性的,其规定为:我必须消灭掉对我构成威胁的人和事。恨是一切战争和冲突的根源,这种意识天生倾向于发动疯狂的攻击和摧毁,被恨意控制的主体哪怕只受到微不足道的侵扰便会主动寻找一切机会进行报复,其不友好性是毫不掩饰的。与其它魔性意识一样,在宗教中被认为十恶不赦的恨意,实际上也是不可或缺的。仇是对伤害行为的主动回避,可若只是一味地躲藏,仇也就只能表现为软弱了,消极的逃避会使人变得懒惰而自卑。懒是魔性意识前面已经说过,只能依靠不断逃避过活的人很难积极、勤奋得起来;而自卑则是对自身力量的漠然,甚至是对自身存在的冷漠,自卑者不能仁,只能靠着对别人的讥笑和嘲讽填补自己内心空虚的骄傲。没有恨,就没有反击侵略的动机和理由,就是对伤害行为的纵容和对正义的不忠;没有恨,就缺乏直面危险的底气,就是对困难的妥协和退让。
被伤害的经历是需要留下记忆的,否则人们就无法吸取经验和教训,从而避免或(通过消灭危险源头的方式)制止伤害的再次发生,这就是仇恨意识必要存在的现实基础。不过,得理不饶人的态度是不可取的,我们一贯主张得饶人处且饶人,“冤家宜解不宜结”,暴力复仇只是在王道失落、王法失能的乱世采取的有节制的对罪行的惩罚措施,只有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恨是主动的,它不一定表现为狂暴的武力对抗,它也可以成为积极协商、调停的动力,因为恨的对象不一定非要是人,也可能是对彼此造成威胁的某种不合理的追求或不必要的误解。仇也不一定只意味着规避,它同样可以代表宽恕和原谅,前提是双方主体已经选择了坦诚面对彼此,而不是一方执意妄为、另一方只顾回避。当然,对于有些顽固地坚持伤害他人的意图和行为之人,以及执着地传承着罪恶意志的团体和个人,我们不会养虎为患,除恶务尽、斩草除根的行动,就是我们对执迷不悟者们最后的答复。
爱与情相依、仇与恨交织,这便是我们对人的心灵和意识的认识。正常情况下,神魔和合的意识会表现为平静、和谐的人际关系。可是每当出现爱人已去、情意未了,仇怨已解、恨意难消的情况,个人的行为便会出现反常,导致原本良好的人际关系恶化,冲突频发。所以认识心灵意识的真正价值在于从根本上认清人们的行为本质,以便用最合理的办法处理人际纠纷、从根源上化解矛盾,在意识的层面上评判是非对错,同时寻找社会的长治久安之道。可惜我们始终没能很好地实现这一研究应有的价值,最大的成就大概算是那些德行要求和礼法规范了,此外还有一些很肤浅的、没被正式典籍记录下来的神性意识和魔性意识的大致活动规律,咱不妨简单说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