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对善恶含义的不断修正,我们的文明不断演进。
对善恶的界定决定了一种可能的社会生活秩序,高堂之人采取并推行何种秩序,就规范出了人们的何种生活方式,也形成人们相应的善恶观念。
法律就是在反复地界定善恶的含义。然而,善恶却并非能够穷尽的,因为善恶只有在每个具体的事件面前才能被判定。即便如此,真正的善恶又岂是表面的定论,隐情乃至后续的发展也可能导致善恶的反判。
善恶的含义并不是一个能够完全被划分清楚的粒子或者集合,它会出现在每个大大小小的具体事件中,然而,不是每个事件能够完全被划分清楚的,因为每个事件都在时空里互相牵扯和延续,事件的完整信息也在时空里渐渐模糊,善恶也必将因为事件的无法被划分而无法明断。
但是,人类为了追求真相,在这个过程中发明了各种方法和设备,以逼近事件的真相,完成善恶的明断。就如同相对真理只能逼近但不能达到绝对真理一样,这并不是一个能够完结的事情。但是这也许是人类进步的动力。
企图一劳永逸的解决善恶的定义是徒劳的,但是善恶如同辩证法一样对立统一,如同阴阳互补一样相互融合又分离,可以说它们是事件的一体两面,事件发生在那里就能够有绝对的善恶之分吗?
绝对是分裂的观点,非黑即白,相对是折中的观点即都可以或都不可以,只有程度上的区别并没有质的分别。然而中庸却不是两者,而是以一体视之,见阳即见阴,见阴即见阳,在一体的前提下,以绝对的观点看到阴阳的对立,而从对立中协调两者的矛盾,找到两者的统一方向,发现新的可能之意。
阴阳绝对但并不对立,对立是因为我们只认识到了阴与阳的特质,将它们与一体割裂了,却没有将它们放到一体中去考察。只有将对立的阴阳放到一体中去考察,才能找到他们统一的可能,形成对事物的完整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