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活在角色中
扮演好不同的角色,同时尊重别人角色的扮演,是每个人人生的必修课,因为我们无法避免人生角色的必要性和多重性,我们,活在角色中。
01
前两天见到了大学室友,她讲了自己的一个经历:因之前没帮同事一个帮不上的忙,同事对她有了意见,总拉着个脸,话也不和她说,见她就绕开,同学觉得同事不可理喻,不值得深交,简单说明后便不再多纠结。
但后来,两人恰恰被分到一个小组,负责完成一个短期项目。同学是个很理性的人,识大局,人也温和,因此,该怎么干就怎么干,对同事从不刻意回避。但是,她同事可不这样,只要工作需要与同学有接触,每次不是回避就是找人帮忙,甚至直接要求调换,搞得工作计划常被打乱,还和大家说我同学假惺惺,爱演戏。 后来,大家都对她不满,小组解散后,全组人员都不再和她有过多的往来。
听完同学的陈述,我当时就对同学肃然起敬,同学能够区分工作和私交,不将个人私情过多的带入工作中,这不是假惺惺,也不是两面派,这是她对于自己工作角色的清楚认知,是对于对方工作角色的足够尊重。
02
以前看到过一个新闻,说一个穷苦的老伯骑车卖菜时因不知相关规定违反了交通规则,了解清楚情况后,交警没有因其家境困难而免于对其的处罚,依旧依法开出了罚单,老人没有抱怨。但后来,出于对老伯家境的考虑,交警们出钱为老伯交上了罚款,事情至此有了良好的结局。
老人不因交警执法而抱怨交警不近人情,他尊重交警作为执法者的角色扮演,所以没有出现“警民冲突”; 交警依法履职,扮演好自身执法者的角色,不因同情而搞特殊,执法后,站在常人的角色上,对老人给予了帮助,角色之间的良好转换和扮演,法理情理皆得到了适宜的申张。
03
提起警察,又想起一件事。
当时,最高检刚通过《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个警察朋友立马转发,并附有如下文字:“各位朋友,非法查询、提供他人公民信息是犯罪!!!!别再打电话问这个能不能查,那个能不能查了,非工作需要都不能查,请理解!(握手)”。四个感叹号,可见其中的解脱呀!
后来一问才知道,总有当事人托朋友向他们打听别人的消息,碍于情面又困于理法,拒绝起来十分苦恼,往往被朋友误解。这下好了,不仅拒绝起来有法律作为支撑,打听的人也找到了法律这个台阶,避免了失落与尴尬。所以,据朋友说,该解释一出,许多警察都十分高兴。
本来,虽然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来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但警察作为执法者,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是警察的角色要求,他们之所以苦恼,就在于他们没有区分好自己的角色,向他们打听信息的朋友,也没有认识到拒绝他们的是警察这个角色本身,而非是他们的警察朋友。
04
扮演好自己在各种情境下的角色,并非易事。
在角色的转换之间,需要个体摆脱其他角色的行为模式和心理特点的影响,重新建立一个新的行为和心理模式。在角色转换之中,会存在所谓的“角色冲突”,我们不可能完全满足各个角色对我们的所有期待,我们也无法对他人的角色做到完全的理解,“换位思考”是有限度的。但是,我们可以做的,是按照角色的要求,做角色本身该做的事情,是配合好他人完成他人所扮演的角色的要求。
05
罗振宇这样解释过“体育精神”,他说,“体育精神就好比拳击选手,在台上打的鼻青脸肿,但心里明白互相之间没有私人恩怨,私底下依旧可以是好朋友;今天咱俩并肩作战,明天我到了另一个团队,赛场上遇见,依旧要拼尽全力赢你”。场上场下,团队之间的转换,刚好就是一种角色之间的互换,不同的环境下,我们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不同的角色扮演,需要我们给予角色该有的尊重对自己如此,对他人亦如此。
06
这并不意味着我们要放弃自己做人的原则,这也不涉及原则本身。这是所谓的有“角色意识”,是一种“个人或团队按照自己身份所折射出来的、能够被感知的特征总和及相关的感知处理活动”。说白了,就是别人能够感知到的个人或团队具有的符合身份的一些特征或是活动。如果说要把“角色意识”简单地与个人的道德特质挂起钩来,用万维钢的话说,“那就太浅了”。
这也不意味着我们要表里不一,“角色意识”和“自我意识”并不冲突,两者并不是对立的,而是可以相互统一的。我们可以将个人的意愿、兴趣、理想等各种“自我意识”与“角色意识”统一起来,把“自我”融入“角色”之中,按角色做事,按自我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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