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是说如果哈。
但谁知道呢?万一发生了呢?
如果某一天,你接到这样一个电话......
“喂,你好!”
“你好,你是张麻子吗?”
“我是,请问你是?”
“你和黄四郎是什么关系?”(警察蜀黍并不想告诉你他的身份)
“他是我表哥,请问你是?”(虽然对方木有礼貌,但提到了表哥只有忍耐)
“黄四郎涉嫌赌博被拘留,你是他指定的通知对象,通知你今天到公安局拿《拘留通知书》。”
“哦,谢谢。”
电话挂断,留下懵圈的你石化在风中。
表哥赌博被抓了,我该咋办呀?
是不是没一点头绪?
小编结合长期“蹲守”看守所(别问为什么,哥愿意)的办案经验为大家提供些帮助。
一般来说,《拘留通知书》的下达方式有寄送和电话通知这两种,小编认为接到电话通知后自己去侦办机关取回是正确的方式。因为警方寄送的话,可以寄到黄四郎的家里,也可以寄到黄四郎的单位。考虑到黄四郎今后的名声以及不造成更大的负面影响,当然自己取回最好,是不是?
《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拘留后,除了涉嫌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有碍侦查的情形外,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或其所在单位。”
不得不说,现在的司法实践比上世纪要科学,在法院判决前大多能做到“以人为本”,充分尊重公民人身权等其他合法权益不被侵犯。换以前,黄四郎被拘留,公安机关先通知家属和单位,不搞个“声名远播”、妇孺皆知不罢手。现在呢?先询问黄四郎有无意向的通知对象再下达通知。黄四郎不选自己的粑粑麻麻而选了张麻子,则有其自己考虑的因素。
毕竟,黄四郎只是涉案的【犯罪嫌疑人】而非法院宣判定罪的【犯人】,轻易地在宣判前按推断给黄四郎“定罪”使之臭名远扬,这不合适,更不科学。
接下来,张麻子作为黄四郎“钦点”的救命稻草,拿到《拘留通知书》后怎么办呢?
看《拘留通知书》是《行政拘留通知书》还是《刑事拘留通知书》。没错,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都有拘留二字,但两者在概念上却大不相同。简言之:性质不同、适用对象不同、法律依据不同。
说人话就是:
收到《行政拘留通知书》,你可以松口气了,没事,回去洗洗睡吧;(关 TA 十天半个月的让 TA 长点记性)
收到《刑事拘留通知书》,别急,慢慢来,才刚刚开始......侦查机关已经掌握了一些证据,TA 可能已涉嫌犯罪。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拘留的期限分一般期限和延长期限两种:
(1)一般的刑事拘留期为14天,一般从进到看守所算起。在14天内侦查机关要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其中检察院核准的时间为7天,包含在14天内,如核准则逮捕,否则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2)延长期限的刑事拘留期为37天,其中检察院核准的时间为7天,在该期限内,侦查机关报检察院批准逮捕,如核准则逮捕,否则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变更强制措施:释放、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刑事拘留通知书》为张麻子透露了一些信息:
◆黄四郎涉嫌罪名
◆侦办机关和侦办人员的名称
◆被关押的看守所名称
张麻子找到具体侦办的警官打听情况,警官以“有碍侦查”为由拒绝透露或只简单透露涉案信息。张麻子着急啊,警察蜀黍这样藏着掖着可不是办法。
张麻子这回没逞“跟我走,抢碉楼”的一时之快,回去就找了个律师。
请律师无疑是明智之举!!!
在刑事案件中,法院判决生效以前,黄四郎是不能和家属见面的,只有律师才能见得到。因此,当你的家人朋友被刑拘后,家属应该尽快委托律师,让律师及时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
在侦查阶段委托律师,律师运用自己的合法身份与专业知识,通过为黄四郎提供法律帮助、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也是在目前的法律规定现状下有力维护黄四郎合法权益的一种有效手段。
委托了律师后,张麻子接下来该做什么?
◆给黄四郎存钱(小编这里叫上账)、送衣物,作为近亲属表示关怀慰问呗。
虽然进看守所就享有小编退休后才享受的包吃包住待遇,但私人用品还需自己解决。
先说吃——现在看守所吃的虽不是四菜一汤,可比起以前的顿顿“东南二瓜”不知高出几个档次。猪肉鸡蛋换着供应,蔬菜主食管够。所以,没必要担心营养不够带吃的。再则,香烟、食品也带不进去,不然黄四郎吃出个好歹算谁的?
再说住——商务套房肯定是没有的,一般 10 人至 16 人一间房,设室长一枚(不论江湖地位,只看日常表现)。国家统一发给铺盖被褥,冻不着哈
送衣物——季节更替,冬暖夏凉,衣服脏了也需要换洗,允许家属送衣服。不过,送衣服也有规定哦:
◆带拉链的衣服,包括裤子拉链不能送,内衣内裤可以送;
◆带帽子、绳子的衣服不能送,布鞋可以送;
◆衣裤上有金属物嵌饰的需要摘下;
◆禁止夹带纸条信件。
小编关照:夏季送T恤,冬季送毛衣,没毛病。
上账存钱——看守所有小超市,存点钱给TA 买点日常用品:牙膏,肥皂,纸巾等等,最重要的是搞好室长和狱友之间的关系,你懂的。
目前,大多看守所和邮政开展便民合作,你可以通过邮政把钱物寄给TA。
张麻子虽然送了钱物,但还是忧心忡忡,十分担心黄四郎挨打。要知道,黄四郎那身板,三拳两脚可就毁了......
客观来讲不排除黄四郎被打,有谁会打他呢?
◆侦办机关:刑讯逼供罪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看守所管教:同上
◆狱友:破坏监管秩序罪,所以要搞好关系
从某种程度上说,刑讯逼供是制造冤假错案的重要源头之一,它不仅给个人带来了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还有损人们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但刑讯逼供在刑事侦办实践中依然存在。有的侦办人员受“有罪推定”的影响,凭借个人的经验、认识要求犯罪嫌疑人做出符合自己判断的供述。当不能如愿时,容易进行程度不同的刑讯逼供。
所以,作为近亲属要尽快委托律师介入!
如果犯罪嫌疑人遭遇过刑讯逼供,TA可以在会见律师的时候讲明情况,律师可以代表TA向检察院提出控告。事实属实的话,侦办机关通过刑讯逼供取得的口供就不会作为定案依据。
辩护人(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地位。我国法律设置辩护人制度的最主要的目的在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与其他合法权益。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根据这一条文,需要从三个层次来理解辩护人的责任。
一、辩护人的责任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辩护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之所以聘请辩护人是为了其能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利益。所以,这就要求辩护人在开展辩护活动的过程中,凡事都要为他的当事人着想,一切行为都是为了维护他的当事人的最大利益。
二、辩护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方式是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辩护人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可以采取不同的辩护策略。
一般情况下,辩护人的辩护策略要么是无罪辩护,要么是罪轻辩护。基于不同的辩护策略,辩护人要提出不同的意见与材料。
如果采取无罪辩护,辩护人要提出被告人无罪的意见和材料,或者辩驳公诉机关的证据链条不完整,或者辩驳公诉机关所认定的犯罪存在错误。如果采取罪轻辩护,辩护人要积极提出被告人罪轻、减轻的证据与材料。
但须注意的是,辩护人无论如何都不对被告人的有罪负有举证责任。因为,公诉机关对于被告人的有罪负有唯一的举证责任。
三、辩护人维护其当事人合法权益必须有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所谓事实上的依据是指辩护人必须有相应的证据进行佐证,不是空口无凭。所谓法律上的依据是指辩护人必须能提出相应的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意见。
比如,犯罪嫌疑人有重大立功的表现、有自首的情节、犯罪时处于精神病状态或者其他减轻、从轻或者免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事实依据。辩护律师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能胡说瞎说。这种行为不仅会损坏司法权威,而且也违背了辩护人,尤其是辩护律师的职业道德。辩护人履行责任的行为准则就是用事实说话,用法律说理。
余生还很长,不必太慌张,
你心地善良,终会有一人,
陪你骑马喝酒走四方。
朗朗乾坤,
愿天下无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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