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需要变卖、拍卖的,应当在30天内确定处置财产参考价的程序。变卖可以理解为卖财产,拍卖可以理解为竞买的行为。房屋定价可以选择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前三者不需要相关机构对房屋价值评估确定,委托评估则需要,委托评估是最后一步程序,如果当事人之间愿意协商一致确定房屋参考价,则不需要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可以这样理解这三种方式是当事人议价兜底方式,依此类推。定向询价是发向有关部门发函确定参考价,函件需载明询价要求、完成期限等。
当事人未在30天内协商一致确定房屋参考价,且需要专业人员鉴定或考察房屋确定价值作为房屋参考价的,则需通过委托评估的程序确定参考价。委托评估程序中,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两方到现场选择,但一方当事人经法院通知后不到场并不影响评估机构的选择,将选择评估机构的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