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庆公交车事件当中,我们看到的是一个不理智的乘客和一个冲动的司机酿成的惨祸,十几条无辜的生命被拉去陪葬。
再多的指斥和追责都于事无补,我们应当认真想想怎样从源头上遏制这种恶性事件的发生。
不知道大家注意到没有,在我们乘坐的公交车门口有一排专门的座位是给特殊乘客乘坐的,也就是所谓的“老、弱、病、残、孕”专座。
设计这排专座的初衷是好的,体现了我们国家对弱势群体的关怀,也是我们国家文明进步的表现。
曾几何时,扶老太太过马路和在公交车上给老人让座,是我们每个80后小学生必做的功课,现在也是我们80后对小学时代“学雷锋做好事”的美好回忆。
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
像乐于助人这种事情,是从道德层面对人作出的要求,而对于“争夺公交车方向盘和殴打公交车驾驶员”这种看似普通民事纠纷的小事,我们的法律实在是太宽容了。
自己坐过了站的乘客,却偏偏迁怒于公交车司机,本来可以在下车之后自行回家的乘客却选择了殴打司机和拉扯方向盘——在这种看似撒泼耍赖的行为背后,是对全体驾乘人员生命的漠视,也是我们全社会对这类行为太过纵容的结果。
在事情没有闹大之前,往小了看,这只不过是某个泼妇的撒泼耍赖;往大了说,这无异于一场谋杀。而重庆公交车事件实实在在的给我们敲响了必须严惩破坏社会正常运转秩序行为的警钟。
是的,作为一名妇女,她的确是社会弱势群体,我们的社会也倾向于照顾弱势群体。但并不是说“弱势群体”这四个字就可以成为漠视法律、践踏法律的挡箭牌。
我们决不允许某些“弱势群体”中的极个别害群之马可以漠视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把自己的个人私利凌驾于所有人的权益之上为所欲为。
作为社会的一员,不管是正常的成年男性还是妇女、还是18岁以前的青少年、还是“老弱病残孕”,在法律面前他们首先都是一个公民,他们必须履行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必须尊重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必须保证他们的所作所为对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不构成伤害和妨碍。
在此基础之上,才能谈到其“弱势群体”应该受到的照顾和权益。
然而,在现实社会中我们经常见到泼妇骂街,经常在新闻中看到碰瓷的坏人,经常在媒体上看到有摔倒后的老人讹诈行人的新闻。
大风起于青萍之末。
每一起重大恶性事件的背后,无不掺杂着众多看似毫不起眼的诱因。而在每一起重大恶性事件发生之初,这些诱因几乎都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司空见惯的。
在现实生活中,这些撒泼耍赖的妇女和讹诈善良群众的老人,因为其性别和年龄的关系,几乎不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这就为其“撒泼耍赖、倚老卖老”增加了底气,也更助长了社会上遇事即闹、闹则得利的恶劣风气。
在面对这种泼妇和碰瓷老人的时候,我们参与处理该事件执法的同志往往因为事情的起因比较简单、情节较轻、尚未酿成重大后果,所以偏向于采取比较温和的处理手段,却难以对这些漠视其他人合法权益和生命安全的人形成有效的法律震慑。
茶叔觉得,基层执法人员应该获得更大的执法权力,对某些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人——不论是否“弱势群体”一律进行严厉打击和制裁,防止类似“重庆公交车事件”的悲剧再次上演。
换句话说,不管所谓的“老、弱、病、残、孕”,还是其他社会弱势群体,一旦其践踏了法律底线、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甚至对社会安全造成了极大危险,我们基层执法者必须采取断然措施、严厉惩罚,以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另外我们是不是也应该从立法层面明文规定,对这种“抢夺方向盘、危害汽车驾驶员人身安全”行为判处最少三年以上的监禁期限。
对及时制止这种危害公众安全行为的群众以“见义勇为”论处,给予表彰和奖励,从而带动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不至于出现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情况。
往事不可谏,来者犹可追。
愿生者警醒,逝者安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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