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仲容《周禮政要·序》稱:“中國開化四千年,而文明之盛莫尚於周。故周禮一經政法之精詳,與今泰東西諸國所以致富彊者若合符契”。細繹其篇目,《冗官》《重祿》《達情》《宮政》《奄寺》《吏胥》《鄉吏》《教冑》《廣學》《通藝》《選舉》屬於政學(職官)類,《博議》《廣報》是權力制衡,《通譯》《觀新》為促進東西文化科學交流,《治兵》《巡察》是兵制,《圖表》《會計》《朝儀》是行政管理的輔助手段。與黃氏《明夷待訪錄》相較,則南雷書中《置相》《取士》《學校》諸篇亦皆為政學(職官)類。古者選舉行於學校之中,政學不甚分,實為傳統學術“王佐之略”的核心環節。
《治兵》篇稱:“周承夏殷之制寓兵於農,卒伍之眾出於夫家。郊內立六鄉,鄉出一軍,六軍七萬五千人。而六遂副之,其制與鄉同”。孫氏欲遠祖周官鄉遂兵制,近效德日等國徵兵法,以民兵取代湘淮練勇、八旗綠營。其實,軍事亦寓於政學中,與選舉、學校不可離貳。《地官司徒·鄉大夫》:“以歲時登其眾寡,辨其可任者……三年則大比,攷其德行道義,而興賢者能者……鄉老及鄉大夫、羣吏獻賢能之書于王,王再拜受之,登于天府,內史貳之”。具備“賢者能者”選舉資質的六鄉(六遂)民眾就是王之六軍的組成者。從軍絕非義務,而與選舉、受教育一樣,為重要的政治性權利。劉師培《古政原論》以人盡從軍為臣民之義務,其說非是。《鄉大夫》下文云:“退而以鄉射禮五物詢眾庶……此謂使民興賢,出使長之;使民興能,入使治之”。射禮行於鄉學(庠),為禮經鄉射之本原。射,武事也。此尤兵制寓於政學之力證。《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稱:“紀律嚴明的民兵是保障自由邦安全的必需,人民持有、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容侵犯”。按照系統解釋,此處的“人民”為主權宣告,也就是憲法序言中的“我們人民”。持有、攜帶武器與選舉權一樣,是一等皙種公民的政治性權利。《聯邦黨人文集》第二十八篇甚至宣稱,(人民的)原始自衛權高於一切政府形式。郅治之精意殆與《周官》同。
且證以西周金文,作為職官的“師”既是軍事長官,也掌管教育事務。《地官司徒》有師氏一職,郭鼎堂《周官質疑》稱:“‘德教行教’及‘以教國子弟’以下十四字,乃視師氏為師保之師;‘居虎門之左’云云,又視師氏為師戍之師。文辭文義均不相水乳”。郭氏亦未憭軍事寓於政學之旨。
《待訪錄》嘗譏“軍民太分”之不善,軍民太分則從軍為義務而非權利,或竟以兵士為私屬、為奴役。甚矣周官制度之難復。
附:
論兵制得失
沙皇亞歷山大一世時期的軍屯農民必須強制性攜帶妻子。無獨有偶,明代朝廷也要求衛所軍戶必須與正室同往。軍戶為對抗此政策,甚至常常買奴婢冒稱“正室”。攜帶妻室同往,一方面固然消磨軍人冒險進擊的勇氣,但另一方面也可防止軍人從戍地逃亡,堅定其長期戍守的意志。府兵或具有相似性質的軍屯、衛所之長處正在於防禦。王荊公惑于周官鄉遂之兵制,欲依《鄴侯家傳》復府兵制度,已格於當時情勢。要之,府兵利於防禦,明之都司衛所勿論,隋之鷹揚府、唐之折衝府皆密布於京畿重地;東羅馬農兵較西羅馬為多,故巋然存於兵燹後。募兵利於進取,漢之良家子、唐之彍騎咸能建功異域;歐羅巴軍事革命者,變私家之傭兵為王家之募兵。府兵、募兵當各有所施,以府兵野戰,不免懷來土木堡之辱;以募兵固守,徽欽北狩將不旋踵。此事非洞明古今之變者難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