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国家在组织各类考试中,对考生都有相应的资格要求,不同类型的考生在录取和录用上是有区别的。比如考大学,要区分应届考生、往届考生、社会考生等,在录取时也会因其类型不同,在政策上会有所差别。再比如,在招录公务员考试中,会根据不同岗位、职位的需要设置相应的报考资格,比如对专业、年龄、学历、工作经历等做出要求。还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因政策需要,对一些特定人员进行安置就业,但是有具体身份要求的。
有些人在参加高考、报考公务员或者参与就业安置时本来不符合报名资格,于是就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身份信息,冒名顶替,蒙混过关。有的考上了大学,有的被录用公务员,有的参加了工作。结果损害了被冒名者的利益,有违公平正义。
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此类现象予以回应,把该种行为规定为犯罪。我们看一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在三十二条中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根据该条法律规范,办假学籍,冒名顶替上大学已经入刑,属于犯罪行为。请朋友们千万注意,切不可自作聪明,偷鸡不成,可不仅仅是“蚀把米”那么简单了,失去的将是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