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4日,在北京民航总医院急诊科发生了一起穷凶极恶弑医事件,人神共愤、普天共怒。27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经依法审查,对在北京市朝阳区民航总医院急诊科抢救室内行凶的犯罪嫌疑人孙文斌,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大快人心!
百度搜索对于“犯罪嫌疑人孙文斌 ”以及“ 批准逮捕 ” 的检索结果多达2万多条
当然这一篇来自“平安朝阳”的情况通报略有一些轻描淡写,就网络描述情况而言,这是一起狂暴的割喉刺杀事件,而“扎伤”一词略显“大题小作”。
对于“犯罪嫌疑人”这一词汇,则值得商榷,我们来看一下百度百科,其释义为“犯罪嫌疑人(crime suspect),又称嫌疑犯、嫌犯、疑犯,是指对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对其提起公诉以前的称谓。犯罪嫌疑人和罪犯不同,依无罪推定的原则,除非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犯罪嫌疑人是无罪的”。
那么问题就来了,依无罪推定的原则,孙文斌则是疑罪从无,果真无罪?
就基本概念而言,犯罪嫌疑人又称“嫌犯,罪嫌。指犯罪侦查机关的侦查对象或者被侦查线索初步确定的怀疑对象。犯罪嫌疑人必须是特定的人,对尚未找到的和身份未确定的犯罪实施者不能称为犯罪嫌疑人。在刑侦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可能被不在场证据和其他科学证据排除嫌疑。刑事侦查终结后受到刑事指控的犯罪嫌疑人称为刑事被告人”。
“在刑侦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可能被不在场证据和其他科学证据排除嫌疑。”到这里笔者明白了,公检法机关的措辞确实非常严谨,在没有明确定论之前,使用嫌犯一词。
笔者有时小楼一统、孤陋寡闻,也不太知道具体情况,只知道按此逻辑,接下来自然会有以下推论:
1. 涉案病重老人膝下面可能有数子,每个孩子可能都有因老人病重而产生的犯罪动机,亦或受害人有其他仇家,因此(包括且不限于孙文斌)需要提供不在场证据,以及指纹、DNA、凶器来源、监控摄像等其他科学证据排除嫌疑;
2.孙文斌是特定的怀疑对象,符合侦查线索初步确定的嫌疑人范围,并且为非排他、非限定性怀疑对象;
3.在刑侦终结以及刑事指控确认之前,孙文斌疑罪从无,符合无罪推定的原则;
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2月26日公布的相关修改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该案发生时所有医院急诊科室当时在场的见证人的微信、电话、朋友圈、电子照片以及现场监控(如有)均可提交为有效呈堂证供,必要时在场证人需提供犯罪嫌疑人的形体面貌、声音识别特征并聘请公安部等职能部门高端技术人员绘制嫌犯画像以及生物识别数据,锁定证据链。那么对于网上略有流传的监控画面中怯懦歹毒的黑影,躲在伏案工作、手无寸铁的医生背后,趁其不备,狂下杀手的暴徒,那一帧帧图像能否作为证据?;
5.根据诉讼法自认规则不适用于身份确认这一规定,“身份关系必须采取绝对的客观真实主义”。在审判有罪推定期间,即便犯罪嫌疑人自认身份系杀人暴徒以及老年患者之子,也有待法庭依据科学证据证明该嫌犯“他妈是他妈,他爸是他爸”,以及形体面貌等生物识别数据与有关证据链相契合,至此方可做出审判;
6.在法庭审判盖棺定论之前乃至之后,犯罪嫌疑人涉及犯罪动机的背景及其家人健康信息依据2019年12月28日颁布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否则视损害程度依法追究治安管理、民事乃至刑事责任。
当然,如果有任何真实证据足以推翻以上6点推论的任意一条,也就是说能够证明此“嫌犯(警务通报中的嫌犯)”非彼“嫌犯(法律书面意义中的嫌犯)”,亦即此嫌犯系确凿无疑的暴徒凶手,对于芸芸众生以及我们卫生事业的拳拳之子,弑杀我辈同门,冲冠之怒,何以消解,三军可夺帅,匹夫不可夺其志!又如何做得到泰山崩于前而不动、猛虎啸于后而不惊、无故加之而不怒,轻描淡写一声叹息地一笔带过?同门危难时刻,显然行动胜于理智,瞠目欲裂之际,或许脏言优于官言!
世间本险恶,美剧里面大量充斥的脏言,无非反映的是现实生活的真实状态,而中国长期以来温室培育式的教育方式,将理想生活与现实生活相隔绝,理论脱离实际,空喊口号胜于身体力行,培育出来的孩子们就算是在危机时刻能够勇敢挺身而出,也不过手无缚鸡之力,凶多吉少!
中国医师协会同时发布声明:北京女医生被害,谴责已无法表达愤怒!]
综观舆情,对此事件的处理速度以及处置方式,从最小的限度来说,已经可谓颇有微词。有媒体表示:“与以往的医疗暴力案件相比,这份批捕令,并没有给医务人员带来多大安慰”,原因何在,其实很简单,长达三四天之后才恩准逮捕,对于遇害医务人员也未见任何司法补救,同时对于施暴者家属似有过度放纵之嫌。
群众不满意,不能总拿“正义会缺席、但绝不会迟到”来推搪,毕竟那只是一句错误的蹩脚翻译,源于“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 缺席的正义寒人心,迟到的正义非正义!这一句选择性错误引用的所谓经典宽慰之语,弃之如敝屣也罢。一饭之恩必偿、睚眦之仇必报,怎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甚至所谓以德报怨,彰显的是什么高风亮节?
“迟到的正义非正义”这句西方法律上的经典格言,维基百科解释为其“意味着如果对遭受某种伤害的当事方,在可以采取法律补救措施的情况下却没有采取及时的行动,则实际上等同于根本没有采取任何补救措施。这项原则是快速审判权(Right to Speedy Trial)以及类似权利的基础,旨在提高法律体系效率。因为受害方必须承受伤害,而解决的希望很小很拖沓的话,显然是不公平的。对于那些认为法院或政府在解决法律问题上行动太慢的法律改革者来说,这句话已经成为人们的呼声,这可能是因为现有体系过于复杂或负担过重,或者是因为所涉问题或政党缺乏政治支持”。
我们再来看一下国外法律体系对于嫌疑犯这一词是如何界定的,以相对较为权威的维基百科略举:
作为名词,罪犯(criminal)和嫌疑人(suspect)之间的区别在于罪犯是指犯有罪行的人,尤其是犯法的人,而犯罪嫌疑人则是涉嫌某件事,尤其是犯罪的人。suspect作动词时系指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想象或假设(某物)是真实的或存在的。
简要翻译维基百科“嫌疑人suspect”词条:
“在执法术语中,嫌疑人是被指控或涉嫌犯罪的已知人员。美国的警察和记者在提及犯罪行为人时经常用``嫌疑人''一词作为术语,仅限于非正式场合。但是,按照官方定义,罪犯即犯罪者,犯罪嫌疑人与犯罪者之间的区别是,尚不清楚犯罪嫌疑人已存在犯罪行为,而犯罪者则已犯罪。有的情况下,真正的罪犯可能未纳入嫌疑范围,因此不一定是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可能是与犯罪者不同的人,或者可能是根本就没有犯罪的无辜者。
警察报告中常见的错误是对犯罪嫌疑人的证人描述面部特征等与真实罪犯驴唇不对马嘴。经常有报道说,警察在没有嫌疑犯的情况下寻找嫌疑犯,目的无非是寻找肇事者,而且从警察报告中常常无法判断是否存在犯罪嫌疑人。
可能由于滥用“嫌疑人suspect”来指称犯罪者,警察在20世纪末和21世纪初开始使用利害关系人(person of interest),可能的嫌疑人(possible suspect)甚至可能的利害关系人(possible person of interest)来指称犯罪嫌疑人。
根据美国的司法制度,一旦批准逮捕或嫌疑人的决定,则由检察官发布问讯,大陪审团发布正式起诉状(true bill)或控告(indictment),或法官发布逮捕令(arrest warrant)来将其拘禁,至此嫌疑犯方可称为辩方或被告。犯罪嫌疑人只有在被定罪后才能正确地称为犯罪者。”
比较百度百科与维基百科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词条定义,可以看出基本概念上都大同小异,基本上完全一致。但是维基百科更多的添加了的语义应用与变迁,甚至客观的指出了这一词条被滥用的场景。其目的无非在于规避不确定性并避免将无辜者纳入嫌疑人范畴造成名誉损害,也就是说在不确定性当中尽量寻找确定性以及避免忌讳,规避嫌疑人范畴扩大化。
那么现在问题来了,反观国内对于这一事件的执法术语“嫌疑人”一词,是否存在故意将确定性变为不确定性,刻意扩大嫌疑人范畴之嫌,意欲何为?既然这么不确定,干脆使用潜在的利害关系人(possible person of interest)得了,多温文尔雅!
综上,对于上述潜在逻辑不严密的问题,元芳怎么看?伏尔泰说“No snowflake in an avalanche ever feels responsible”,雪崩时,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如若大家都作麻木的看客,如鲁迅先生所言“从那一回以后,我便觉得医学并非一件紧要事,凡是愚弱的国民,即使体格如何健全,如何茁壮,也只能做毫无意义的示众的材料和看客,病死多少是不必以为不幸的”,我辈大可弃医从文,抑或弃医从戎。
请告诉我们:航总医院弑医者究竟是罪犯还是嫌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