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主体责任的认定
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借车使用,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那么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此种情况有《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该条法律有一个前提,三个层次:
一个前提是:交通事故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时
三个层次:
第一: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第二:不足的部分,由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所有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怎么才算所有人有过错呢?
1.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如果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不是车主知道的缺陷,则没有过错)
2.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3.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饮酒—大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醉驾(犯罪行为)—大于等于80mg/100ml)过度疲劳驾驶也属于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情形,一般指每天驾驶超过8小时。
4. 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二、 多次转让车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责任该如何承担?
根据最高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四条: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何理解这一规定呢?机动车属于动产,交付即转让。同时根据危险责任和报偿责任理论,谁支配、谁受益,谁负责。此种的交付,强调的是实际控制,而非观念交付,转让的是车辆的所有权,并且不是以有偿转让为前提,也就是说无偿的赠与车辆,受让人也应承担责任。因此,机动车因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只能由实际控制并获取其运行利益的人承担责任。有人会问,车辆被盗、被抢以后发生交通事故,谁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2条明确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 学员在驾校学习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谁来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七条: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其中培训活动如何理解?培训活动是指学员在教练的指导下学习驾驶技能,并向驾驶学校支付学费的行为。至于是驾校还是培训老师来承担责任呢?驾校与培训老师之间形成的是一种雇佣关系,因此依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员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除非培训老师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外,都是需要驾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