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法的一个重点也是难点。认识到一个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时,那我们才能准确判断它的救济方法。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就特定事项对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面行政职权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可诉的,而其他几种行为是不可诉的,这是最本质的区别。那就让我们来看看它们有什么不同吧。
1.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处分性。
处分性必然要影响权利义务,要求主观上有目的,客观上有效果。处分性是区别于行政事实行为的。所谓事实行为,是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履行服务职能过程中作出的不以设定、变更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为直接目的的行政行为。主要包括行政指导、行政调解、过程行为、暴力侵权、重复处理。行政事实行为是不可诉,不可复议,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
2.具体行政行为具有特定性
特定性要求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不能反复适用。特定性区分于抽象行政行为。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是指针对不特定的对象作出的,能够反复适用的行为。
3.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外部性
外部性区别于内部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隶属于其自身的组织或个人所进行的管理活动。内部行政行为包括人事处理、行政机关公文来往、职权调整。对于内部行政行为的救济方式是申诉。
4.具体行政行为具有职权性
职权性要求客观上看授权,主观上看目的。职权性,区别于刑事司法行为。所谓刑事司法行为,是指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按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主要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搜查、扣押和通缉。
5.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单方性
单方性要求行政机关是否平等协商,是否强制。单方性,区别于行政协议。行政协议也称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综上所述,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以及与其他行为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