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离婚时,夫妻双方一般都会签订离婚协议,且通过“赠与”的方式,对财产进行分割,常见的一种就是通过离婚协议把房产赠与给孩子,但这种“赠与”是否有效呢?在“赠与”未履行前能不能撤销呢?其中有什么风险?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告诉你关于离婚协议中“赠与”的效力。
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房产给儿女合法有效
法律上所指的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赠与行为一般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完成,即签订赠与合同(也有口头合同和其它形式)。
夫妻离婚会使用离婚协议的方式来处理财产,在实践中,在离婚协议里双方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明确的约定将其合法的有处分权的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的赠与行为属于有效的。
这里有几个需要满足的条件:
1.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胁迫、欺诈等情况);
2.赠与的财产是双方的合法财产;
3.双方对该赠与的财产有处分权;
4.赠与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
二、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可否任意撤销
1.赠与不得单方面任意撤销
根据相关法律,在一般情况下“赠与”在赠与财产未完成过户登记前,赠与人都拥有任意撤销权。那么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是否能任意撤销呢?法律界在这方面拥有不少争议。
一方面,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既然是一种赠与形式,应当适用法律上关于“赠与”的相关规定。但另一方面,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实质上应视为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赠与行为,性质不同于单纯的赠与行为。在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前提下,如果不能举证证明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能要求单独撤销房产赠与条款的主张。离婚双方依据离婚协议而履行了离婚的约定,既然离婚手续已办妥,那赠与就应当履行。
目前,在实务中支持第二种观点的判决较多,一是出于对受赠与的未成年人的保护;另一方面,如果离婚协议中的赠与部分能任意撤销,那么签订离婚协议就没有意义了,总不能双方谈妥了条件、婚也离了,结果一方不履行赠与。
2.双方协议一致的赠与行为在未完成财产所有权转移时,赠与人可以撤销。
离婚协议签订的双方对财产的处分属于赠与性质,该赠与财产虽未完成过户登记,所有权尚未转移,赠与人依法享有任意撤销权,但该赠与财产的赠与人系夫妻二人,现一方未提出撤销该赠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协助受赠与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三、赠与财产涉及债务的,可能会被判无效
1.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在赠与之后。
离婚之后,一方的债务属于个人的债务。在离婚之前,双方的债权债务已经约定解决完毕,同时还将房产赠与其婚生子女,之后的个人债务则与房产无关,当事人离婚时对财产归属的约定亦不存在逃避债务的情形。
2.过户的行为发生在债权之后。
赠与涉及财产的过户行为如果发生在债权关系发生之前,基于离婚协议的赠与完成了登记要件,该房屋的所有权即发生了合法合理的转移。但在赠与之后,没有进行房屋所有权的登记转移,在此期间又发生了债权关系。如果在债权关系发生之后,是以非离婚协议为由过户,债务人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此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该依法撤销该赠与行为。
综上所述,离婚协议中关于赠与的条款是否有效,主要需要考虑到:
1.离婚协议是否双方达成合意;离婚协议必须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一致同意将财产赠与给子女或者其它第三人。如果是夫妻一方单独的将财产赠与,则赠与行为属无效。
2.夫妻双方对赠与的财产是否具有完整、合法的所有权;以房产为例,该房产必须是夫妻共同所有的,具有房产的所有权。如果房产所有权属于案外人(比如夫妻一方的父母)的,则该夫妻无权处置非自己所有权的房产,赠与行为属于无效行为。
3.赠与的行为发生的在其它法律关系之前还是之后;一般情况下,赠与行为如果发生在其它法律关系(以债权为例)之前,则为有效。在按揭的房产情况下,即使没有变更所有权登记(按揭无法变更,赠与人与受赠人没有过错),也是不能撤销的。但是如果债权关系发生在后,赠与的行为存在逃避债务的可能,无论是否变更登记,则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撤销该赠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