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6月,李XX为其轿车投保交强险,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期间为自次日零时起一年。当天下午,李XX驾驶车辆撞倒行人刘XX,造成刘XX受伤,双方协商未果,李XX将刘XX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交强险保险合同应自成立时生效,王某在签订保险合同并缴纳保险费用后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中院二审认为:交强险具有强制性和社会公益性,目的在于及时补偿受害人损失。
交强险保险合同中“次日零时生效”条款实质上形成了对保险公司一定责任的免除,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排除了投保人在交纳保险费到保险单约定的起保时间段内可能获得期待利益的权利,故该免责条款无效,二审维持原判。
2022年6月,李XX为其轿车投保交强险,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期间为自次日零时起一年。当天下午,李XX驾驶车辆撞倒行人刘XX,造成刘XX受伤,双方协商未果,李XX将刘XX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中淇律师提示
现实生活中,在签订合同的时候经常遇到一些“格式合同”、“霸王条款”等,但这并未引起人们足够注意。
本案中的交强险保险合同,应该“即时生效”,保险合同却载明“次日零时生效”,直到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时,投保人才发现落入了“保单陷阱”。
这就启示我们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对方单方拟制的格式条款,一要看该条款是否有效,二要看对方是否尽到了明确说明和告知义务,不能盲目的签字确认,防止纠纷发生时“悔之晚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