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孩子的家长真的需要赔偿580万吗?
昨天发了一个公众号文章,《一个价值580万的鞭炮》,随后又关注了一些新闻报道和一些自媒体的相关内容。
和老成的文章一样,很多人认为这爆炸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该全部由这个熊孩子和熊孩子的家长负责。
更有人发文说,孩子已经去警局了,孩子的家长也要准备卖房赔钱了。这都是吃瓜群众不嫌事大的心态。
具体责任如何划分,还要看进一步政府公告和最终的法院判决。
老成收集一些相关资料和判例:一般都是肇事儿童及监护人主责,物业公司次责。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类似案例:
2013年1月30日下午,被告莫某、唐某某、姜某某、黄某某在该小区内燃放鞭炮,鞭炮丢入化粪池后发生爆炸,居民李某某被炸起的飞石击中,经抢救无效死亡。
产生的医药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31097元,由被告小区物业服务单位某某公司承担52439元,余下的78658元,由四名被告监护人分别承担19664.5元,且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小孩燃放鞭炮、化粪池中沼气的浓度过大、物业服务公司监管缺失等因素,与本次事件的发生均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
被告某某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有职责对小区内化粪池设置通气管,并定期进行清掏,从而达到控制沼气浓度,排除安全隐患的目的。
从结果上来看,某某公司未排除安全隐患,加之小区监控视频清楚反映,爆炸发生之前被告莫某等人已在楼梯过道内燃放鞭炮,某某公司的工作人员却并未及时制止。
因此,被告某某公司对本次事件的发生是存在过错的,其在本案中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某某公司对小区疏于管理,是本次事件发生的间接原因,公司的过错,在行为上是独立的,其并不是共同侵权人,故某某公司所应承担的是普通赔偿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
综合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以及对损害发生的原因力大小等因素,对李某某死亡所造成的损失,由被告某某公司承担40%,由被告莫某、唐某某、姜某某、黄某某共同承担60%适宜。
过年燃放烟花爆竹是中国的传统习俗。但烟花爆竹本身具有危险性,需要谨慎燃放,并且严格遵守政府发布的相关规定,在限定区域,在监护人的监护下规范燃放,不让喜庆的烟花爆竹引发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