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幸福的权利和义务

幸福是每一个人的权利,幸福是人生的终极目的。幸福具有自足性。幸福具有动力性。追求和享受幸福生活是应有的权利,我们不能放弃自己的权利,也不容他人剥夺这样的权利。

幸福是教师的义务。

“凡是其本身讨人喜爱的感情必然的把他们自己传递给观察者,使他们融入同样的欢喜和心绪。对这种暖暖的情感的体验,会使我们自然的闪动着泪花,胸膛起伏,心潮波动,我们身体的每个柔和的人性原则都会受到驱动,并给我们带来最纯洁最满足的享受。”――英国哲学家大卫·休谟

这样看来,幸福确实是老师的义务,只有我们感受到了幸福,并通过自己的表情,动作,语言将它传递给我们的学生,我们的孩子才会体会到幸福的含义,从而幸福的生活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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