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宪法第一修正案,只有个人才能遭到诽谤,不存在群体被诽谤的现象。
2、除了造成负面影响,诽谤还需具有不真实性。但也不总是如此。托马斯·杰斐逊曾力争将诽谤限于针对个人的不实言论。
如果遭到诽谤的是位公众人物,比如一位政客、名人,或任何“热点人物”,则需要消除另一个障碍。1964年,最高法院在“《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New York Times v.Sullivan)中裁定,公众人物可以提起诽谤诉讼,但针对的不实言论必须“出于恶意,即明知不实或完全不管不顾内容是否真实”。
3、媒体发布纯属隐私但真实信息的权利是一百多年前路易斯.布兰代斯(Louis Brandeis)与他人共同撰写的一篇经典法律评论文章的主题。布兰代斯后来成为宪法第一修正案在二十世纪得以重塑的“奠基人”之一。作为一名年轻律师,布兰代斯非常关注地方小报报道包括其合伙人家庭成员等杰出人士“花边新闻”的情况。他和合伙人共同撰写了《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一文,发表于《哈佛法律评论》,文中他们创设了这一新兴的“不受打扰”的权利,并与涉及诽谤的法律至少在表面上进行了类比。值得注意的是,在后续的发展中,布兰代斯似乎并未特别在意这一新兴隐私权可能会与已确立的媒体发表丑闻权利之间的冲突。
隐私权和发表权之间的冲突在涉及未成年人隐私时特别引人注目。我曾参与过几个此类案件。其中一个案件,涉及波姬小丝(Brooke Shields)阻止发表其十岁时拍摄的裸体照片的权利,与“拥有”该照片者发表照片的权利之间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