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是否巧合,继上次发表《员工自愿不交社保,一个劳动合同就能规避风险吗》,最近又看到一家企业的劳动合同,发现该企业的法律顾问提供及修改的劳动合同内容有明显违法的地方。对于不懂劳动法的劳动者,这些合同内容或许有点用,但对于懂法的劳动者,这些内容不仅没任何用,而且还会导致用人单位付出高昂的代价。
关于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我之前曾分享过文章《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要当心》,除了几种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外,其他情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一些用人单位却在法律顾问或律师的意见下错误滥用劳动合同法中的“不符合录用条件”条款,在劳动合同书上明确“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经甲方认定不能胜任工作情形的”等情形为“不符合录用条件”,明显违法。若这样的条款都不违法,那么用人单位几乎可以此为依据与尚在试用期内的任何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且不付出任何代价。
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中出现这样的条款,不仅说明用人单位不懂法,而且说明个别法律顾问或律师对劳动法律法规了解不到位或缺乏相关实操经验。若使用这样的条款,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2倍的经济补偿金(即经济赔偿金)。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相关人员应懂些劳动法,避免因为劳动法法盲而采用个别法律顾问提供的模版,导致单位遭受损失。极少数法律顾问也不要为了利益而做自己认知范围外的事,忽悠用人单位,砸了自己的招牌,给用人单位带来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