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白话劳动法创始人——白永亮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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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知名公司下调住房公积金缴费费率,在圈内引起诸多反响,众口说法不一,白话劳动法在上周就公积金那点事(视野︱说说公积金那点事(上)),聊过几个话题,也留了尾巴,说公积金的其他事。
其实,对于公积金,无论是司法实务、员工关系管理实务、还是律师界研究均不多。对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认真解读的也不多。既然聊起这个话题了,笔者希望聊的更周延一点,从管理与法律的平衡角度,也希望通过《说说公积金那点事》(上下篇),能给企业HR或人力公司带来一点深入的思考。
▎本期探讨话题
1、公积金缴费费率企业可否差异化
2、公积金缴费费率可否随便调
3、公积金缴费基数是否可以约定
4、公积金缴费费率下调职工辞职可否主张经济补偿
5、公积金欠缴是否存在时效
- I -
公积金缴费费率企业可否差异化
对于公积金缴费费率,《条例》明确不低于5%即可,具体在更省市,公积金最低缴费费率多少,由地方政府定。也就是说,地方没有规定5%费率就合法,地方有规定,按照地方的来。
对于一个企业可否针对不同的员工选择两种缴费费率呢?实践是否定的,每个企业只能选择一个缴费费率。但是,住房公积金既然可以设计为企业的福利,那么,企业可否思考,不同的人群,不同的缴费费率,不同的缴费费率,由第三方人力机构帮助实现,即公积金代缴。因此,公积金代缴与社会保险代缴,可否选择不同的供应商,可否不同的供应商选择不同的缴费费率!
对于人力资源公司来说,可否从公积金缴费费率的逻辑为企业设计人工成本的优化,这个话题值得思考。
- II -
公积金缴费费率可否随便调
公积金缴费费率,企业是否可以随便调,调整是否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答案是肯定的,公积金费率的调整有严格的程序要求,在法律上:企业缴费困难+职代会或工会讨论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即经过这个程序,公积金费率才能调整。
然后,法律是法律,实践是实践,就操作过程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并不严格审核,企业是否困难+是否经过职代会或工会讨论,而是以企业的申报与选择为主,即企业在选择缴费费率上只要不低于最低缴费费率的,原则上均通过。
从这个视角看,在最低缴费费率之上,公积金缴费费率的选择,在操作上企业可以自主确定,可以随便调。
- III -
公积金缴费基数是否可以约定
对于公积金的法定性,无论是管理者还是个人,均理解不透,三个问题经常被问到,公积金是法定的吗?公积金必须缴吗?公积金缴费基数可以约定吗?
按照《条例》的逻辑,公积金是法定的,必须缴,公积金为职工的当月工资或上年度的平均工资,这里的工资均为应发工资,不能约定。
另外,公积金的缴费基数与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不是一回事,在诸多地方两个基数均进行了限高,一般不超过社平工资的3倍,但是,最低基数不同,公积金的最低缴费基数一般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最低一般是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高于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对于较低收入群体,其社保缴费基数与公积金缴费基数肯定不一致,应该是前者高于后者。
综上,公积金缴费基数是法定的,不能约定,但是,公积金缴费基数与社保缴费基数的上下限口径并不统一,并不是一回事。
- IV -
公积金缴费费率下调职工辞职可否主张经济补偿
本文提到的该知名公司,公司下调了住房公积金的缴费费率,实质等于变相的降低了劳动标准,那么,该公司职工可否以此为由向公司提出辞职,并有权向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吗?
按照现行的法律来看,显然不行,现在职工辞职并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主要在社保缴费+劳动报酬的支付上,对于公积金费率的调整并不属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范畴。
但是,若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要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公司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汇总取消住房公积金,则属于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职工可以辞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 V -
公积金欠缴是否存在时效
公积金缴费目前最大的问题是“城镇居民”的法律限制,在没有修改该限制前,法律上公积金的缴费只能是“城镇户籍职工”,“农村户籍职工”可以缴纳,但是,不缴纳不视为“违法”(地方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对于城镇户籍职工,企业没有缴纳公积金的,职工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查证属实的情况下,可以要求企业补缴,对于补缴本身并不存在任何时效之说,言外之意,从职工入职之日起算+符合城镇职户籍身份的+劳动关系明确的+工资标准明确的,有权要求企业予以补缴。
《社会保险法》实施的7年,职工学会了以没有依法缴纳社保跟企业谈判,要求企业予以协商补偿;未来城镇化的过程中,职工会进一步学会以没有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为由跟企业谈判,要求企业予以协商补偿。两者均不是仲裁或争议的逻辑,而是谈判与要挟的逻辑。因此,该知名公司挑起了“公积金”的热议,同时,也会唤醒个人对公积金的追求,游戏规则进入“下一轮”=社保合规后的,公积金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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