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明星诽谤看诽谤与名誉侵权(二)
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维护自己名誉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彭祥翔在多个网络平台上注册自媒体账号,撰写发表与艺人相关的稿件,其公开发布的与杨幂有关的文章,内容中有大量的针对杨幂的贬损性、负面性描述和评价。客观上对杨幂的名誉权造成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诽谤 & 名 誉 侵 权
区别
1. 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
2. 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而在名誉侵权行为中,法人、团体、组织可以成为受害者。如:散布虚假消息,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这种行为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只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而不构成诽谤罪。
3. 主观过错要求不同。诽谤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而名誉侵权的主观过错包括过失行为。此外,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联系
1、侵害名誉权常见方式一 —— 诽谤
2、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3、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侮辱、诽谤是常见的名誉侵权行为,民法通则101条明令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
思 考
1. 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固然是话题的讨论者和承受者,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对于明星的讨论可以变成随意的以及变相的诋毁与诽谤。
2. 互联网的普及,网民数量数量越来越多,娱乐也逐渐成为人们打发时间的消遣方式,许多人乐于讨论艺人的私事以及窥探艺人的隐私,许多公众号或者个人便利用这种大众需求来创造或真或假的产品来获取流量。
3. 而这些或真或假产品就是在打“诽谤”的“擦边球”,有些事情明星可能不愿意公之于众或者说事情并不好定义/证明,所以通常倾向以“名誉侵权”来控诉。
4. 诽谤是刑事犯罪,侵犯名誉权属于民事纠纷。而很多时候大众对于明星的言论一般不会太过于过分,而有借此博流量的平台也懂得把握“诽谤”的严重程度。因此这些行为只能当作以“诽谤”的形式进行的名誉侵权而还够不上“诽谤”。
5. 由于明星的一举一动都会被社会关注,因此他们往往万不得已不会提起诉讼,这同时也让“诽谤”明星的现象越来越猖狂。我们也要建立更完备的体系以及更清晰的“诽谤罪”和“名誉侵权”的界限来保护每一个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