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些用工单位要求员工加班,既不支付加班费也不安排相应的补休,在这种情况下员工有权利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今天详细说一下具体加班费金额的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之规定:
年、季、月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
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具体加班费金额计算:
正常工作时间加班费计算:加班时间X日工资X1.5倍
休息日加班费计算:加班时间X日工资X2倍
法定休假日加班费计算:加班时间X日工资X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