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淑燕律师:不承认不代表不存在,劳动关系确认标准不在于合同!

在笔者平日接受的咨询类型中,劳动争议类案件的咨询量一直排在前三位,《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实施以来,至今已有十三载,根据笔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站检索“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案由的记录,可以看出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几乎呈逐年上升态势。

由于裁判文书网站能够查询的都是诉讼案件,而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仲裁”程序是一个必经的前置程序,相当一部分案件于仲裁阶段就已经解决了,因此可想而知,实际当中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远比以上所呈现的数字要多得多。

越来越多的劳动争议案件发生,除了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日益增强之外,用人单位对劳动领域相关法律一知半解,操作多有不规范也有关系。时至今日,仍然不时有企业老板咨询我,有没有什么办法可以规避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站在企业老板的角度来看,经营一个企业确实也不容易,市场竞争大、费用成本高、税负重、人才难找更难留等等。

不喜欢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大致基于以下考虑:

1、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成本巨大,因此通过不签订劳动合同,忽略为员工购买社保的义务,省得下来的才是赚的;

2、员工流动性比较大,认为不签劳动合同,员工来去自由,方便管理,比如生产型、餐饮类企业等;

3、接了一些阶段性项目,用工时间短,项目完了,就需要这些员工了,认为没有必要签订劳动合同,比如疫情期间很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一下子爆单,人手不够的情况。

总的来说,选择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或多或少都认为不签劳动合同对自己是有利的,可谓之,进可攻(我认可你的时候,你要接受我的管理),退可守(我不想要你了,随时可以说再见)。

那么问题又来了,不签订劳动合同就不存在劳动关系吗?

我们下面来看一则真实发生的案例:

刘勇(化名)于2013年5月1日通过公开招聘进入无锡的某农贸市场工作,任保安一职,农贸市场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相关责任,与刘勇签订了一份劳务合同,约定:“农贸市场根据自身需要委托刘勇承担市场秩序维持工作,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农贸市场有权随时解除双方劳务合同并无需承担任何补偿。”

刘勇进入农贸市场担任保安后,每星期工作6日,每天上下班须按时打卡,工资由农贸市场按月支付。2014年3月1日,刘勇离职,提起仲裁要求确认与农贸市场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农贸市场支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农贸市场抗辩认为与刘勇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请求驳回刘勇的仲裁请求。

后来当地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刘勇于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3月1日与农贸市场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委员会为什么在双方已经签订了劳务合同的情况下,还作出这样的裁决呢?这样从认定劳动关系的说起。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第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分析本案,刘勇与农贸市场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刘勇已满16周岁,农贸市场有正式登记注册),刘勇向农贸市场提供了劳动(农贸市场安排的保安工作),并且接受农贸市场的劳动管理(每天上下班,遵守农贸市场的考勤制度),农贸市场每月支付报酬,完全符合以上规定的认定标准,因此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另外,由于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不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条款),因此属于无效的劳动合同,农贸市场应该要承担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惩罚性赔偿。

什么惩罚性赔偿?即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看这个条款,可以得到的信息是:

用工一个月内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用工超过一个月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自第二个月起,需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即若原定每月工资是5000元,那么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所以需要每月支付10000元工资);

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的上限是11个月。

所以,劳动合同妥妥就是劳动者的保护伞,但是难道不也是企业(用人单位)的避雷针吗?每年栽倒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这条规定上的企业真是多不胜数,因此,在此奉劝各位企业老板,要想规避风险的,请乖乖把劳动合同安排上。

当然,签订劳动合同只是避雷的第一步,要想更清晰地确认劳资双方的权责,最好还是因应用工的性质而签订不同的合同。

比如,对于标准劳动关系,即正规招用的员工,双方应签订劳动合同,如涉及技术或者重要管理岗位,还应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职务发明协议等;又比如,针对非标准劳动关系,如与兼职人员可以签订非全日制合同,与退休返聘人员可以签订劳务协议,与在校实习人员可以签订三方协议,诸如此类。

总结:不签订劳动合同并非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成立,双方成立劳动关系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因此最好的规避方法是入职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建议根据实际的用工方式,选择适用不同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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