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0日,大连市一名13岁男孩杀害一名10岁女孩,因未满14周岁,未到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于24日对其收容教养,引发网友热议,难道一条鲜活的生命竟然只与三年收容教养划等号?我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未满14岁的孩童是非观不成熟,对生命的概念不了解,做错一些事情的确无可厚非。但幼稚不是放纵的理由,发生了事故就要有人承担责任,本案中男孩与男孩的父母都要为男孩的残忍行为买单,杀人无责实在骇人听闻,不能仅仅因为年幼就逃脱法律制裁,在人道主义盛行的今日,在生命至上的今时,杀人者被判收容教养让人无法理解,更无法支持。
从被害者角度来讲,男孩的行为对其一家构成了无法挽回的伤害,却没有受到任何法律的谴责,只一小小收容教养,与人命相比根本不足挂齿。子不教,父之过,如果说此案中孩子犯错是因为思想不成熟而逃脱刑事责任,那么父母犯下的错误则不能被轻易谅解,杀人者思想扭曲不会是一朝一夕就能形成的,强奸杀人并非一念之差,孩子的行为恶狠狠地折射出其家庭教育问题,一味地放任自流,就会酿下大祸,这一惨痛事件警醒所有父母:教育缺失的可怕。
从法律角度出发,未成年人保护本意是呵护祖国的花朵,不曾想却赋予了他们杀人免责的权利,未成年人会倚仗自己的年龄优势,毫无顾虑的做出一些法律本不该允许的事情,从这个角度来看,未成年人不仅不无知,还很懂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反而加害了无辜的未成年人,促进了恶的滋生。当今社会未成年人恶性事件频发,“未成年人犯罪免责”一词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大众的视野中,其中不乏14岁以下的孩童,孩子们还没明白生命的意义和重量,便先获得了赦免权,难免会产生做一些挑战法律的想法,一但养成了恶习,恐怕成年后也不会把法律放在眼里。
为了不让《未成年人保护法》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保护伞,国家有必要适时地对其做出调整,既然问题出在“教育”与“免责”上面,那么不妨在未成年人犯罪后,严格追究其父母教育不当的责任,民事赔偿与刑事责任双管齐下,从而警示天下父母,教育孩子不是放任自流,不能永远只会说“他还是个孩子”;另外要改善针对未成年人的法律,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只是缓兵之计,以现在的情况来看,如今的未成年人的思维和想法与从前的未成年人大相径庭,可以预见不远的将来历史还会重演,可以考虑适当的让犯罪情节十分严重的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以案中未成年人的心智和辨别力来看,他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最主要的,家庭和学校应该加强生命安全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律法治意识,使他们能够认识到在这个社会上每个人都要受到道德、法律规则的约束,不服从这种约束,必然要面临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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