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在婚内向丈夫借钱并出具承诺书承诺个人归还,离婚后妻子却否认该笔借款的发生,丈夫无奈之下提起诉讼。一起来看看上海一中院审理的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上诉案。
2007年2月12日,李先生和孙女士登记结婚,二人一路历经了买房、购车等人生大事。可惜的是,二人终究未能携手白头,从争争吵吵到分居数年,最终于2016年10月24日经法院判决离婚。
李先生和孙女士的婚是离了,但多年累积下的财产却总是说不清楚,这其中就有一笔发生在2013年的36万元婚内借款。李先生称“这笔36万元是孙女士向案外人孟某借款后,请求自己替她归还的。为此,孙女士还给自己写了好几份还款承诺书,现在离婚了,孙女士也应该按约定还给自己。”但孙女士却不认可,称自己不存在欠案外人钱的事,更没有拿到过李先生的36万元去还给案外人。
争执之下,李先生于2018年5月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孙女士归还以借款名义骗取的本金36万元并偿付利息,并提交了借条、情况说明、承诺书、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来证明孙女士向自己借钱的事实。孙女士则提交了案外人的情况说明,以证明自己确因父亲生病需用钱而曾向李先生借款,但自己实际只通过案外人拿到了5万元,并非借条所指向的36万元,即李先生与案外人串通逼自己写了借条、情况说明等内容的字据。
一审法院认为,2013年该借款情况发生时,双方分居已有四年,李先生一直表示因与孙女士在经济问题上产生纠纷,双方为此分居并致夫妻关系破裂,李先生再因孙女士的要求代其先行归还案外人借款36万元,与李先生描述的双方之间的矛盾关系不相符合。李先生只提供了孙女士的借条、以及本人及其公司员工向案外人支付钱款的转账记录,并未提供孙女士实际收到案外人借款的相关证明,不足以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对李先生的诉请不予支持。
婚都离了,该如何证明自己在婚内确实替前妻还了钱。为了证明孙女士借款的真实情况,李先生在一审结束后苦苦搜寻,终于找到四份有力的新证据,分别是其公司职工夏某的情况说明及证人证言、警方接警记录、房屋租赁合同,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李先生提供的新证据与其在一审中提交的借条、孙女士自书、案外人签字确认的承诺书、情况说明等证据互相印证,其证据效力可予认定李先生应孙女士要求,代孙女士归还了其所欠案外人的36万元。而孙女士未提供证据证明、也未在诉讼中主张其向案外人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二审认为李先生代孙女士还款的事实虽然发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双方此时已分居多年且有经济纠纷,孙女士亦多次出具承诺书,承诺要向李先生归还,因此可以认定为夫妻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孙女士应向李先生偿付36万元借款。
对于36万元的利息,因孙女士所出具的承诺书中并未表示要向李先生支付利息,且李先生对其主张的欺诈并未充分举证予以证明,考虑到虽然双方当时已经分居,但仍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也未曾约定过利息,故对李先生要求孙女士支付36万元的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我国《婚姻法》确立的原则,我国夫妻财产制形式有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婚姻法属于私法范畴,虽然婚姻中的夫妻关系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但夫妻之间对于财产的处分本质上仍是合同性质,应当充分贯彻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因此夫妻双方对双方共有财产、一方个人财产进行了约定和确认的,应当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的效力。在本案中,夫妻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后借款方应按照约定以其个人财产向出借方偿付借款,即无论李先生用以归还孙女士对外欠款的36万元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在孙女士明确要向李先生归还该代付的36万元的情形下,经审查该意思表示真实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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