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发于无讼 作者:何西文
阅卷笔录,作为律师的拐棍,对大到辩护思路的确立,小到案件事实的丰满、非法证据的排除、质证意见、辩护提纲的提出应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一次制作阅卷笔录时,案由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笔者俨然做成了第二份卷宗,完全摘录证据,变成了名副其实的“摘”卷笔录,惨不忍睹。制作完也只是简单的制作完,询问提纲、质证意见、辩护提纲、辩护词等法院通知开庭的时候再弄吧,律师意见等主任要求写作时,再想思路、框架吧。显然,第一次所做阅卷笔录没有发挥其应有作用。
随着所办案件增多,手中同时经办多起案件的情景不足为奇,这就要求必须真正发挥阅卷笔录的作用,做完阅卷笔录,律师意见、询问提纲、质证意见、辩护提纲、辩护词必须跃然纸上,那种等到开庭再临时抱佛脚的想法没有丁点可行性。
笔者在承办了第3起贩卖毒品案件时,以制作毒品类案件阅卷笔录为例写下了《如何提高阅卷效率》的浅见,主要是关于阅卷笔录中七部分应有内容的介绍。而这七部分中重中之重莫属于“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部分,所谓有效辩护应重点放在证据的质证以至得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结论大概就是这个道理。现笔者以经办的贪污案件写下对于阅卷笔录中“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部分如何制作的浅见,具体来讲包括如何证据分组、如何恰当利用批注、如何用最短的话语摘录证据。
一、如何进行证据分组
首先,关于证据分组应达到的标准、程度。
主任曾教导我们,如果你的阅卷笔录中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部分的分组与公诉人在庭上举证顺序完全一致,说明你对此案完全吃透,说明你已经掌握了此种类型案件的辩护精髓。这里笔者理解的是与优秀公诉人举证顺序一致。这也是在每个案件辩护中反复考量自己是否参透证据、是否能够提出掷地有声律师意见、辩护思路乃至是否能够做到有效辩护的标准。
其次,证据分组项下内容。
贪污类刑事判决书中经查明的事实以及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部分,可以成为证据分组的依据。当然,贪污类案件的证据无非是:主体事实(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有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客观行为与结果;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故意;案件发立破等综合事实。
以上部分,如果案情简单,公诉人可能进行分组举证,但如果案情疑难复杂,公诉人可能一并举证。不论公诉人是分组还是合并举证,笔者认为执业初期接触此类案件时应分组制作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部分,一方面有利于掌握贪污罪的证明标准进而举一反三掌握职务犯罪类案件,另一方面有利于发现证据之间的矛盾点进而得出经审查后认定的事实。
最后,关于每个证据小组项下证据顺序。
以主体事实部分对于证明被告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项下证据顺序为例,被告人所在是国家出资企业D公司,D公司是C公司的全资子公司,C公司的股东是A公司、B公司。笔者先按照卷宗内的顺序简单摘录,卷宗内的证据并不是完全按照DCBA公司信息顺序排列,这时候就需要边摘录边排列组合,打好手中的每一张牌。卷宗好比食材,法律人好比厨师,如何根据食材烹饪出色香味俱全的美味佳肴成为摆在每位法律人面前的一个问题。因此,对于每个证据小组项下的证据顺序,需要排排位、就就座,使之逻辑清楚、连贯,而并不是完全按照卷宗内的顺序进行摘录。
二、如何恰当利用批注
利用批注的目的是将阅卷中发现的问题随时记录。而记录发现问题的方式不只利用批注一种方式,还可以在摘录完证据后,用不同颜色、不同字体进行表述。笔者现在习惯利用批注,主要是再次看阅卷笔录时,可以快速、便捷的发现证据瑕疵、辩护观点。
对于批注中发现的问题主要包括:嫌疑人供述是否有客观性证据予以支持;记账凭证、银行交易记录是否有客观性证据支持;嫌疑人是否有辩解,辩解有无文件等书证予以支持。对于以上这几个问题一个大的思路是指控事实是否有直接证据证明,间接证据能否形成证据链,证据(言辞证据和客观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单个证据之间是否具有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也就是用质证意见的方式表达。这样阅卷笔录完成,质证意见也完成了。
三、如何用最简单的话语摘录证据
刚开始做阅卷笔录,难免因为害怕漏掉证据、证据内容而全面摘抄,做的多了,虽然意识到不能让阅卷笔录成为第二份卷宗,但是不自觉的还会大范围摘录证据,如此,一方面浪费时间,另一方面不利于快速掌握类案辩护经验。故,在制作阅卷笔录之前需要明确证据摘录标准。证据摘录标准,包括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明内容的摘录标准。只有明确证据摘录标准,方能达到用最简单的话语摘录证据,进而提高效率、事半功倍。
而对于以上摘录标准,最简单、快速的学习方式是细读优秀刑辩律师的阅卷笔录,但由于种种原因(比如,青年律师很难接触到优秀刑辩律师;优秀律师基于职业纪律不会在网上上传阅卷笔录。。。。。。)此种学习方式可能不可行、不可取。但这提示我们应积极向优秀的阅卷笔录学习,积极与优秀律师沟通、交流。
另外,还可以通过细读刑事判决书的方式学习证据摘录标准,具体是看“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部分。意识到这个问题后,笔者决定每天略读3份判决书,一周进行一类案件的证据摘录总结。
只有这样,才能在做完阅卷笔录后没有无用功的感慨,才能与公诉人的举证顺序一致,才能发挥阅卷笔录的作用,也才能真正知己知彼、做到有效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