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原告(受害人的妻子、儿子和女儿(已成年))与被告一(保险公司)(委托人)、被告二(投保人)机动车交通事故案,要求被告一承担交强险范围内的120000赔偿责任。
一、案情简介
受害人(不满60岁)驾驶摩托车与被告二驾驶的摩托车,发生机动车事故,受害人与被告皆受伤,受害人被送往医院抢救十多天,最终因伤重不治身亡。1、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事故认定:受害人酒驾且未按规定车道通行;被告无证驾驶也未按规定车道通行;因此,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2、被告二的摩托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仍在保险期。3、双方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自行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被告二赔偿。4、受害人为农村居民。
二、代理意见
1、保险人仅承担在交强险的范围内的垫付义务并有权对投保人(被告二)行使追偿权
依据: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法律,无证驾驶不属于保险公司的交强险保险责任范围,或者说是法定的保险公司的免赔事由之一。
本案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投保人当日无证驾驶车辆行经事发路段未按规定车道通行与受害人酒后驾驶车辆行经事发路段未按规定车道通行,是导致本次事故的共同原因,二人负同等责任。
因此,因驾驶员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害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2、本案诉讼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
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三、法院结论
(一)、在判决书的主文中,认定投保人是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在12万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垫付责任
意义:已被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事实,属于免证事实,当事人无需再举证证明;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该事实。
(二)、判决:
1、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12万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四、结论
法院认可了保险公司的代理意见并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