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投毒案的主角们都已经走了,留下的是孤独的老人和终将平息的舆论,在周围人“该死”的愤慨中,我想到的只是那抹不去的伤痕如何折磨活着的人,在那一口恶气呼出之后,如何面对今后面目全非的生活?说到这里,自然而然又会去抱怨为什么一个人能够狠得下心来做出这种有悖人伦却又难以理解的事情,如果说是内心深处长久以来的“恶疾”造成,是否能够稍微平复旁观者的心——“他这样做也是因为……也不能完全怪他。”
在我心里,这些或许连充当借口的资格都没有。
我不怀疑周围的人也许都经历着比我更深的痛苦,因为痛苦这种东西是无法丈量,无法同感,无法去理解的,否则人与人之间就无所谓距离感,我们所能做的是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不去给别人带来困难,不去给别人造成痛苦。而现实是很多处在痛苦边缘的人们恰恰是被那些身处痛苦中的人拉进漩涡之中,沦为同道中人,冤冤相报的心理从来就没有离开过,很多人在遭遇痛苦的同时,放大的不仅是自己的痛苦,还有别人的幸福,从而产生一种错觉——你的幸福是建立在我的痛苦之上的这种“守恒定律”,然后,恶性的正当性油然而生并且将道德远远的排斥在外,伤害发生,泪水与伤痕隐隐而现。
这让我想到了马某,我听过身边人将两者进行对比,最后竟然延生出一个结论——马某相比之下没有那么可恶,他毕竟是积怨后的“奋起反抗”,并且懂得孰善孰恶,而林某的行为可谓是丧心病狂了。但是,感到痛苦永远不是制造痛苦的理由,宗教中有时候连自己的生命都不能擅自做主,对于他人的生命无论在何处都是不能妄为的,即使是罪大恶极的犯人也是要在“冷酷”的法律面前才必须缴械投降。
那么,一个人的痛苦产生了怎么办?你不让我杀人,那我胸中的这口气如何消散,那些作恶的人难道就任由其贻害人间吗?这种时候不妨自私一点——管他的生死,至少不要把自己的人生搭上,这笔买卖实在划不来。当杀害产生,这种痛苦会像涟漪一样荡开,小则两个人玉石俱焚,大则整个社会为之颤抖,一些居心叵测的人乘机借助这个机会去制造声势达成某种目的,我甚至还听过有一种声音认为,这样的事件才是促进社会进步的动力。但是人心是不能设计的,那种叫痛苦的情感大过天,又岂是社会进步所能平复的?
都说中国人精明,善于精打细算,往往在情绪支配下就砸坏了算盘,忘记了加减法,人生的路永远是抬头看不到终点,但人却可以选择驻步不前,甚至奔向悬崖,但这样的买卖真的划算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