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吕东平
本文仅对某案被告地产公司答辩中的错误观点阐述如下:
在法治社会的蓝图中,合同的签订与执行本应是双方权益的坚实保障。然而,当一场波及全国二十多省、市、自治区、涉及上千家业主的地产合同纠纷案浮出水面时,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司法公正与合同精神的边界。这场纠纷,围绕月供支付、服务费、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费用及诉讼费用等问题展开,不仅考验着法律的权威,更触及了社会公平正义的敏感神经。
一、公正判决的曙光与阴影
起初,一纸公正的判决如同曙光穿透了漫长的阴霾,为苦苦维权的业主们带来了希望。判决明确指出,地产公司长期拖欠月供、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并擅自变更合同条件,美化违约事实,拒绝继续履行后续合同义务,已构成实际违约、预期违约及根本违约。依据《民法典》第509条第一款、第577条、第578条、第585条、688条等相关规定,判定某地产公司违约,并按双方约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两倍支付违约金。这一判决不仅是对业主权益的有力维护,更是对法治精神的坚定捍卫。
然而,胜利的喜悦并未持续太久。地产公司似乎触动了某种微妙的平衡,随后一系列令人费解的现象开始浮现:本应继续遵循预期违约条款的判决突然转向,违约金标准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两倍”悄然降至“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这一变化削弱了违约金的惩戒作用,降低了违约成本,对业主的权益造成了更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也让人们对司法公正的持续性产生了质疑。
违约方在答辩状中提供了53份涉及该地产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所在地的法院判决,这些判决几乎一致地对业主不利,尤其是在违约金的计算上,公然违背了双方合同中的明确约定。这53例判决不仅未能体现法律的公正与威严,反而被违约方视为手中的“尚方宝剑”,用于进一步挑衅法律底线和损害业主权益。
二、约定优先原则的扭曲
《民法典》合同法部分的核心原则之一是“约定优先”,即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双方自愿达成的合同条款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然而,在这53起合同纠纷中,这一原则遭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几乎所有涉及该地产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所在地法院的判决,都几乎无一例外地将违约金降至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这不禁让人质疑:这究竟是对法律的误读,还是某种不为人知的力量在暗中操控?
更为讽刺的是,这些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仿佛集体“失忆”,忘记了“约定优先”的基本原则。他们无视双方合同中的明确约定,仅凭地产公司的片面之词或某种外部压力,尤其那句好像不食人间烟火,不懂民间疾苦的谎谬论调,轻描淡写地说给守约方造成的“仅是利息损失”,便轻易改写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岂不知因违约方的违约给守约方造成诸如养老、上学、民间高利借贷、打工创业、家庭纠纷乃至离婚的现象比比皆是,得超过利息的多少倍?这不仅是对法律精神的践踏,更是对业主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
三、司法公正的呼唤
面对如此明显的错判与不公,我们不禁要问:司法公正何在?法官的独立性何在?为何这些法院能够如此一致地违法?是什么让这些法院敢于如此明目张胆地践踏法律?是某种外部压力或干预?还是来自于经济利益集团或与地产公司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势力?在各种可能力量的影响下,法院的独立性受到了严重挑战,司法公正的天平发生了倾斜。
四、谁在指挥?
又进一步追问,这些外部压力又是如何形成并影响司法判决的呢?是否存在某种隐蔽的指挥体系或利益链条?我们不排除存在个别官员或利益集团利用职权或影响力对司法过程进行直接或间接的干预。他们可能通过会议、指示、建议甚至威胁等手段影响法官的独立思考和公正判决。这种指挥体系的存在无疑是对司法独立和法治精神的极大威胁。
五、利益驱使的阴影与呼吁
在此,我认为必要时应呼吁纪检、监察、公安等部门介入调查,揭开这起合同纠纷背后的真相。我们期待看到一个公正、透明、不受任何外力干扰的司法环境,让每一份合同都能得到应有的尊重与保护,让每一个公民都能在法律的阳光下安心生活。
同时我们也希望社会各界能够关注此类案件共同推动司法公正的实现。因为只有当法律真正成为保护人民权益的坚实盾牌时,我们的社会才能更加和谐稳定,我们的国家才能更加繁荣昌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