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推定;为司法公正辩护,为程序正义辩护。
2017年6月22日凌晨5点左右,浙江杭州某高档小区发生火灾,火灾造成一位母亲和她的三个未成年孩子死亡,现场非常惨烈。事后一查,竟然是家中保姆(莫焕晶)“故意放火”所致,社会舆论一片哗然。很多人非常气愤,基于朴素的正义观说,这样的人还审判啥啊,直接拉出去枪毙算了。
可事实上,法院不但要依法审判,还有律师为保姆辩护。律师认为,保姆虽然故意放火,但目的并不是要把一家人烧死,只是想先放火再救火,获得主人的好感。放火后未能及时扑灭,最终酿成惨剧,但这并非保姆所愿。而且保姆事后有自首、坦白的情节,依法应该从轻处罚,不应该判处死刑。网上很多人骂律师,竟然为这样的人渣说好话,简直是良心被狗吃了。
中国人常说,“拿人钱财,替人消灾”,这句话用来形容律师,再恰当不过了。没错,律师的工作就是拿客户的钱财,用自己的知识和体力,替客户消灾。律师往往自嘲为法律民工,其实挣的也是辛苦钱,律师跟会计师一样,只是社会服务业的一种而已,本无可厚非。
但如果律师拿“坏人”的钱,特别是那些罪大恶极的“坏人”的钱,替“坏人”争取免除或减轻刑事处罚,很多人情感上就很难接受。不免质疑律师为什么替“坏人”说好话,难道为了赚钱,就可以昧着良心说话吗?这件事情看似是个个人道德问题,但实际上涉及到程序正义问题。
我们今天就来聊聊,法律体系为什么能够容忍律师为坏人说好话,甚至还鼓励律师为坏人说好话?这是为什么?这涉及到辩护权问题。
律师替“坏人”辩护
还是先回到开头说的保姆纵火案,法院最终没有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还是判了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在核准死刑时说:“虽然莫焕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放火罪行,但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所犯放火罪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在这个案件中,律师当然可以主张从轻处罚,但最终决定权在法官。
不仅杭州纵火案,还有很多重大恶性案件发生时,都会有辩护律师的身影。很多善良的老百姓就会质疑,律师到底有没有良心,竟然为这种人渣辩护。其实,不只中国老百姓会这么想,国外也一样。
上一集我们讲到的辛普森案,哈佛大学法学院著名教授德肖维茨加入了辛普森的辩护团队,成功帮助辛普森免于刑事处罚,这个结果很多美国老百姓也接受不了,德肖维茨甚至一度遭到死亡威胁,据传他在哈佛大学法学院办公室的玻璃都是防弹的。
那我们就来说说,在诉讼的过程中,法律为什么要允许律师为坏人辩护,甚至还要保障“坏人”接受律师辩护的权利?如果一个“坏人”真的罪大恶极,以至于没有任何一位律师愿意为之辩护,法律还要为“坏人”指定一位辩护律师,必须为“坏人”辩护,这又是为什么?
替“坏人”辩护就是替每一个人辩护
简单来说,律师替“坏人”辩护,不仅是替“坏人”本人辩护,还是替“每一个人”辩护,因为我们每一个人都可能成为那个“坏人”。
有人说,我怎么可能成为“坏人”呢?那些蒙冤受难的人,他们也从来没想到自己哪天就莫名其妙地成了“坏人”,他们深受牢狱之灾,有的甚至被执行了死刑,比如之前经常提到的聂树斌、呼格吉勒图。如果没有律师的辩护,我们每个人都可能成为这个意义上的“坏人”,也就是被冤枉的所谓的“坏人”。
我们其实可以思考一个问题,就是当我们说律师替“坏人”辩护时,我们已经先入为主地认为这个人就是“坏人”了,但法院作出了有罪判决之前,这个人是不是“坏人”并不清楚。他们在侦查阶段只能叫犯罪嫌疑人,在审判阶段只能叫被告人,只有判决有罪后,我们才能称之为犯人或罪犯,也就是大家常说的“坏人”。
当然了,我们这里所说的“坏人”,仅仅是指被判有罪的人,我们不讨论一个被判有罪的人是否真的是“坏人”,那是个哲学问题。既然如此,在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之前,我们就不能说律师为之辩护的人,一定是“坏人”。
而且不要说任何人未经法院判决有罪,我们不能称之为“坏人”,即便那些被法院判决有罪、甚至判处死刑的案件,也可能被发现是冤假错案。
当时审判的时候,社会舆论都认为犯下这些罪行的人是坏人,会骂为这些人辩护的律师,昧着良心赚黑心钱,竟然为杀人犯辩护。这些人被错误判刑之后,要不是始终有律师帮助家属四处伸冤,直到今天,这些人也未必能平反,那他们就永远成为被冤死的“坏人”了,正义就永远缺席了。所以,律师为“坏人”辩护,就是为我们每一个可能被冤枉为“坏人”的普通人辩护。
此外,刑事审判中,除了有罪、无罪问题,还有罪轻、罪重问题。律师为所谓的“坏人”辩护,有时只是罪轻罪重的辩护。比如杭州保姆纵火案,律师的辩护不是说被告人无罪,而是说被告人有减轻处罚的情节,比如是否有自首情节,是否有坦白情节,是否有救助情节等,这些是法律规定的可以酌情减轻处罚的情节。
当然,最终是否减轻处罚由法官决定,但律师提出这样的辩护,会促使检察官把证据准备充分,使法官把各种影响量刑的因素考虑齐备,就这涉及下面要讲的内容:律师为“坏人”辩护,不只是为“坏人”本身辩护,也不只是为我们每一个人辩护,更重要的是,律师是在为司法公正辩护,在为法治辩护。
替“坏人”辩护就是替司法公正辩护
要理解这个问题,就要先看看司法审判的基本结构。一般在法庭上,涉及三方,原告、被告和法官。其中法官是居中裁判的,根据原告和被告在法庭上提供的证据和陈述,做出最终的裁决。你看原告和被告在法庭上相互对抗,是不是像一场文明化的决斗,只不过动口不动手。因此,在这个人为设计的决斗场景中,司法公正的实现,有赖于决斗双方都有足够的法律知识和技能。
在刑事诉讼中,职业检察官担任公诉人,属于原告。他们都受过良好的法学教育,在实践中摸爬滚打多年,才能成为出庭的检察官。更重要的是,检察官代表着国家公权力,有大量的资源可以利用。而被告呢,是已经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失去了人身自由,绝大部分没有学过法律,更不用说诉讼技能了。
检察官在法律知识和技能上绝对碾压犯罪嫌疑人。而辩护律师的参与,就是为了弥补犯罪嫌疑人在法律知识和技能上的不足,从而使得这场决斗,至少在知识和技能上势均力敌。所以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没有辩护律师的参与,这场决斗绝不会是公平的。
那为什么说辩护律师的参与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呢?我们从两个方面看:
首先,辩护律师的参与,会促使检察官好好工作,认真审查侦查机关提交的证据,认真准备起诉的材料。因为他们知道,他们将在法庭上面对专门找茬、挑刺的辩护律师,这些辩护律师会抓住他们工作中的每一个可能的漏洞,这会极大地督促检察官提高工作质量,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我们前面讲过美国的辛普森案,辩护律师正是抓到了警察收集证据时的违规行为,利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辛普森辩护成功。这件事的重大意义不仅是辛普森被无罪释放,而是进一步促使警察在以后的案件中,认真合法地收集证据,检察官也会认真地审查证据,这样实际上可以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其次,辩护律师的参与,会帮助法院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司法审判中的案件事实,是通过证据建构出来的,我们在证据思维中讲过这个问题。通常检察官提出证据,辩护律师对证据的合法性、有效性发表质证意见。法官根据控辩双方的质证意见,来决定证据是否采纳,并在此基础上查明案件事实。
在掌握案件事实后,还会涉及法律的适用问题,法官也是在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就如何适用法律激烈辩论之后,才最终决定该如何具体适用法律的。我们常说,真理越辩越明,这句话特别适用于司法审判,控辩双方的辩论越充分,对于法官来讲,越容易查清案件事实,越能正确适用法律。
我们之前讲过,司法审判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什么是准绳呢?准绳的本意是测量平直的器具,如果大家看过过去木匠或泥瓦匠干活就知道,他们如何确保一根木头或一堵墙是直的呢?办法就是将一根绳子拉直,弯弯曲曲的绳子两端一拉,就可以作为测量平直的器具了。
因此,“以法律为准绳”就是这么引申过来的。在司法审判中,律师和检察官“各站一边”,相互对抗,就像双方使劲拉绳子,这样绳子才能拉的直直的,而如果没有律师的参与,检察官自己是没法拉绳子的,绳子弯弯曲曲,冤假错案也就在所难免了。
对于一个法治社会来讲,司法公正是最后的正义,而冤假错案是对司法公正最大的伤害。因此在司法公正的生产机制中,必须要有律师这样的鲶鱼,不停地搅动,不停地挑毛拣刺,才能使这个正义生产机制始终保持高质量的正义输出。
当然了,律师为“坏人”辩护,确实有可能使个别真正的坏人逃脱法律的惩罚,但这是没办法,这就是正义的成本。因为我们必须在冤枉一个好人,和放过一个坏人之间做出选择,那你选择哪一个呢?有人可能会说,我选择冤枉一个好人,反正那个人不会是我。这是绝对错误的想法!我们每一个人都可能是那个被冤枉的好人。
有人可能还会说,就不能找到一个既不冤枉一个好人又不放过一个坏人的办法吗?答案是不能。人类法律几千年的历史已经证明,警察、检察官和法官都是凡人,都会犯错,人类的本性和能力都不是完美无缺的,不存在完美的办法,我们只能被迫二选一。
对抗制
最后要说的问题是,律师跟我们讲的程序思维有啥关系呢?关系就在于,如果我们选择程序正义优先,那么法律在设计诉讼程序时,就必须是一个对抗制的诉讼程序,这样法官只需要保持中立,看双方的证据,听双方的辩论,就可以做出裁判了,这就类似于正义女神靠耳朵听来裁判案件了。如果大家看过英美的律政剧,你看法官很少说话,就坐在那里看律师双方唇枪舌战。
因此所谓的对抗制,就是法官不主动去帮助一方查明案件事实,而是让双方在相互对抗中澄清案件事实。如果法官积极主动地去发现案件事实,一方面法官的介入可能会偏向其中的一方,另一方面法官也容易先入为主,法官总是会认为自己发现的事实是正确的,但未经充分的质证和辩论,法官发现的事实也未必就是正确的。除了发现事实,一个案件究竟适用什么法律以及如何适用,如果经过双方的充分辩论,法官也更容易做出正确选择。
因此,对抗制实际上是通过双方激烈的对抗,来帮助法官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实现正义,实现法治。在对抗制中,就要赋予当事人充分的辩护权,而允许律师的全方面参与,就是对当事人辩护权的最大保障。
与对抗制相对应的是究问制,就是法官通过积极主动发问、甚至亲自下场来查明案件事实,包青天审理案件就是典型的究问制,我们在改革开放初期的刑事审判也是典型的究问制。在究问制中,由于法官承担了主要责任,因此就不需要律师了,或者律师的作用就没有那么大了。包青天审理案件是不需要律师的,有包青天一个人就足够了。我们国家目前处于从究问制向对抗制转型过程中,但总体上已经偏向了对抗制。
由于采取了对抗制,律师就是程序正义的标配了。由于律师熟悉法律,有诉讼技巧,因此他们可以在庭审过程中形成激烈的对抗,这个对抗是确保法律程序发挥作用的重要机制。法律之所以允许律师为坏人说好话,就是为了通过律师的“死磕”行为,来确保法律的程序机制发挥作用。
当然,律师群体也是鱼龙混杂,有能力强的也有能力弱的,有人品好的也有人品差的,有据理力争的也有胡搅蛮缠的,法律只要求律师依法辩护,不违反职业伦理就行。至于律师是个好人还是坏人,法律没有那么在意,因为还有对方律师与之对抗呢,坏也坏不到哪去。
对于律师个人来讲,他们有权利选择是否为一个“坏人”辩护,但如果他们选择为一个“坏人”辩护,他们就要竭尽全力为“坏人”说好话,这是职业伦理的要求。
在香港电影《毒舌律师》中,林凉水早年选择为黑社会老大辩护时,妻子不理解,离了婚。虽然最终辩护没有成功,黑社会老大被判了刑,但他这种职业精神感动了黑社会老大,以至于他让自己的儿子改邪归正,跟着林凉水当律师,为底层人伸张正义。
不过这里确实会有一个问题,有的人请得起律师有的人请不起律师,这套司法程序的设计对于请不起律师的人来讲,确实存在不公平的地方,因此一个法治成熟的社会,都会有大量的公益律师来为穷人提供法律服务,比如美国前总统奥巴马,哈佛大学毕业后就在芝加哥一家专门从事公益诉讼和维护少数族裔权利的律师事务所当律师。我国现在的法律,也要求律师每年要有一定时间的公益服务时长,以弥补上述制度设计带来的不公平。
总之,程序正义不仅仅是一种理念,还是一种复杂的制度设计,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程序正义依赖于高度发达的律师制度。
简单总结一下,为什么律师要替“坏人”辩护,尤其是替那些最终被证明罪大恶极的“坏人”辩护?
首先,每一个人在未经审判并判决有罪之前,都应被假定是无罪的,因此我们并不确定律师为之辩护的人是否真的是“坏人”,每一个犯罪嫌疑人都有权利得到律师的辩护。由于我们每一个人都可能成为这里所说的“坏人”,所谓律师替“坏人”辩护,实际上是替我们每一个人辩护;
其次,律师替“坏人”辩护,将促使检察官、法官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从而最大程度地实现司法公正。因此律师替“坏人”辩护,就成为司法公正生产机制中必不可少的一环,律师不只是为“坏人”辩护,而是为司法公正辩护,为程序正义辩护。
摘自翟志勇《法治的可能:法律思维30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