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保险思想发源于经济贸易往来频繁的地中海沿岸诸文明古国。
保险原始形态的产生,可以追溯到4500多年前的古埃及。在古埃及,横越沙漠的犹太商队对丢失骆驼的损失,通常采用互助共济的方式进行补偿。
大约在3000年前,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规定,沙漠商队在运输货物途中,如果马匹死亡、货物被劫或发生其他损失,经当事人宣誓并证实当事人无纵容或过失行为后,可免除其个人的责任,由商队全体给予补偿。
在各类保险中,海上保险起源最早。正是海上保险的发展带动了整个保险业的繁荣与发展。人类历史的发展一直与海洋密不可分。海上贸易的获利与风险是共存的,在长期的航海实践中逐渐形成了由多数人分摊海上不测事故所致损失的方式——共同海损分摊制度。
公元前916年,《罗地安海商法》规定:“为了全体利益,减轻船只载重而抛弃船上货物,其损失由全体受益方来分摊。”
《罗马法典》中也提到共同海损必须在船舶获救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损失分摊。这一规定一直沿袭下来,补称为“共同海损”的基本原则。
现在,海上保险早已成为保险业的一项独特业务,它通常由各国海商法加以规范。
正是在海上保险互助模式的指引下,保险业务范围逐渐由海上扩展到陆地。(待续)
海上保险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通过协商,对船舶、货物及其它海上标的所可能遭遇的风险进行约定,被保险人在交纳约定的保险费后,保险人承诺一旦上述风险在约定的时间内发生并对被保险人造成损失,保险人将按约定给予被保险人经济补偿的商务活动。
海上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是对由于海上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给人们造成的财产损失给予经济补偿的一项法律制度。
以上内容主要来源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编写的《我的保险我做主》,此文章仅用于保险知识普及,不作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