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潘同学比较喜欢探讨某些问题。有一次,他提到一则作文材料:有个小伙是个劫财犯。而这个劫犯又救了一条人命。最后法官判他无罪。这件事,你怎么看?
小潘说:这个人的确是犯罪了。他救人,可以另外奖励。法官的判决是否无视法律尊严?
我努力回忆了一下中学政治课本上的法律定义,好像是什么“国家意志”或统治阶级意志,人人共同遵守,具有“强制性”的行为规范。我越来越觉得,中年妇女残存的记忆和日渐昏聩的头脑,已经很难和新锐的高中生进行深层次交流了。
这个问题面前,我也木办法再夸耀本人“30年的记忆力”了。
好在,咱还有阅历,和,非凡的理解力。
于是,我说:“法律当然是强制性规范。然而,法律的第一要务,就是,维护良知,惩恶扬善。这个劫犯有罪,但不恶,他毕竟救了一条人命,而且是冒着他自己会被逮住的“危险”。由此可见,在他的心底,利益重要,而生命更重要。这个基本的善良的生命理念,促使他救人一命。
法官的判决对社会是有导向作用的。这个判决会鼓励人们在不利自身的状况下救助他人。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这位法官是深刻地理解了人性与法律的。
2008年有一个南京彭宇案,你可能不知道。彭宇见到一位老人摔在地上,送老人去医院 。结果被认为是撞人者。法官判罚,“不是你撞的,你为啥要送人去医院?”赔付老人医药费。这个判决引起的直接后果是,老人倒地不敢扶。在这个南京法官的眼睛里,生命理念是缺失的。
2010年,药家鑫案。药家鑫是无意撞人,被撞的张妙当时也不是致命伤。但药家鑫这时想到的是赔偿、医药费,为了避免自己的利益损失,竟然痛下杀手,八刀致命。药家鑫的眼睛里面,利益显然高于生命。
所以说,法律的尊严来自人类的尊严。人类的尊严来自生命理念。如果法律用来维护某些阶层的利益,却损害着人类的生命,那么,法律界还有一句话,叫做“恶法非法”。还有一句话,叫做“公民抗命”,就是说的怎样对待恶法。这个,古今中外都有实例。
我赞成这个外国法官的判决。
小潘听得很认真。我心里却多少有点发虚。
百度出来的布鲁塞尔的一桩抢劫案。
附案件:一名女子在半夜不慎掉下露台受重伤,一名男子路过时候发现了伤者,这名男子洗劫了毫无反抗能力的受伤女子,然后又不忍女子伤重而亡,于是报了警后离开。但事件的经过被附近的监控摄像头拍摄下来,于是警察成功的抓获了这名男子,并予以起诉!最后在经过长达四周的激烈辩论和商讨后,法庭做出该男子无罪释放的判决。当时法官给予的判决宣言是这样陈述的:每个人的内心深处都有脆弱和阴暗的一面,对于拯救生命而言,抢劫财务不值一提。虽然单纯从法律上说,我们的确不应该为了一个人的善行而赦免其犯下的罪恶,但是如果判决他有罪,将会对整个社会秩序产生极度负面的影响!我宁愿看到下一个抢劫犯拯救了一个生命,也不愿看见奉公守法的无罪者对于他人所受的苦难视而不见!所以从表面上看,今天法庭不仅仅是单纯的赦免了一个抢劫犯,更深远的,是对救死扶伤的鼓励,是对整个社会保持良好风气的促进传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