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5月28日,谢XX驾驶厢式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海安市城东镇某乡村道路,与在路边行走的崔XX发生碰擦,致崔XX跌倒受伤。交警大队认定谢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1年6月下旬,崔XX病情好转出院,后数次复诊。
治疗期间崔XX共计支出医疗费26820元,通过与第三方AA保险公司签订的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已经获赔医疗费20400元。
2022年年初,崔XX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谢XX及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其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辩称原告崔XX不应额外获利,其从AA保险公司获赔的20400元应从医疗费中予以扣减。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崔XX获得AA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是特定的保险合同利益,系特定的合同之债,而本案是基于民事侵权的民事赔偿,是侵权之债,不能以崔XX获得意外伤害保险的理赔来免除侵权人一方的赔偿责任,故保险公司要求扣减AA保险公司已赔偿部分医疗费,依据不足,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崔XX医疗费26820元以及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及交通费等损失。
中淇律师提示
社会生活中,大众基于自身需求会向保险公司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该保险为人身保险,不适用车险类财产保险中“填补损失”的基本原则。
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取得的赔偿金是基于其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费而获得的保险合同对价保障。基于第三者侵权而产生的对保险公司的赔偿请求权性质不同。
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主张扣减受害人已经取得或即将取得的人身意外伤害赔偿金,并无法律和合同依据。
法条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四十六条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