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家事案件中,调解几乎贯穿诉讼的各个环节。
既然是调解,双方多少都会有让步。尤其对于婚姻案件,又夹杂许多恩恩怨怨。男方说女方性格霸道,女方说男方不关心家庭。如此几个回合,如果一方指出对方婚内出轨的事,要求财产上对方多让步一点,对方很可能一时大意而直接承认了……
以前我参加一个离婚案件的庭审,正式开庭前,陪审员在原被告座位席之间来回穿梭,对双方进行调解。
中途女方哭了几次,控诉男方有小三,还有私生子,要求男方对自己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在谈到女儿抚养权时,女方直接对男方说:“我知道,你和我离婚后,你会和那个小三结婚。我看她性格很霸道,我担心如果女儿由你抚养,她会不会好好对待女儿?你能否保证?”
男方回答:“你放心。我平时对女儿咋样你不了解么?我当然能保证女儿在我这能过得好好的。”
……
问题来了,对于男方这种回答,算不算主动承认了自己出轨的事实?如果算,那女方是否就不用承担举证责任了?
01.调解时,哪些话不用负责任?
对于第一个问题,男方这种回答,法律上不算自认。
依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意思表示分明示和默示两种。而自认,只适用于明示这种情形。
上面举的例子中,男方这种回答很容易让人理解为“默示”,尤其是如果对方请了律师,那肯定会死死揪住这一点。但实际上它并不属于默示,只能算沉默。
因为男方只是对女方的陈述(控诉男方出轨)没有提出异议而已,不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8条、《民诉法司法解释》第92条中规定的“自认须明确表示”这一点。
对于第二个问题,即使认定男方这种回答属于自认,女方也不能免除举证的责任。《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07条明确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
因此,主动承认对方控诉的事实,依据不同场合,其法律效果就截然不同。
对于调解这种情形,男方即使主动承认了自己出轨的事实(假设男方明确表示确实有出轨的行为),女方也是不能凭此就免除举证责任。如果案子调解不成,女方想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还是得举证证明才行。
02.法庭上,哪些话不能乱说?
注意,上面我只是纯理论分析。
为什么要强调“理论”这个词?因为一个诉讼案件的判决结果,往往取决于3个因素:案件事实、律师水平、法官水平。
诉讼经验丰富的律师必定会有这种感受,如果说一个律师水平的高低对诉讼结果的影响占到30%,那么律师无法左右的影响因素就能占到70%。
对于民事类案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本来就较大。如果碰到一个水平一般的法官,那水平再高的律师也可能会有“秀才遇到兵”的感觉。
好比上面举的例子,如果男方的回答不是调解中,而是在“法庭调查阶段”,那么低水平的法官即使认定其为“默示”,男方也只能呵呵了。
我不久前参与的一个离婚诉讼案件,财产标的额20万,最终是调解结案(减半收取诉讼费)。法官在计算诉讼费时,居然直接以财产类案件来计算诉讼费,算出的结果是2150元。我们当即提醒法官:“《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里有明文规定,对于离婚诉讼案件,每件是50-300元,对于财产部分,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收费,超过20万元的部分,案0.5%收取。”
法官开始还挺自信,说:“婚姻案件涉及到财产分割时,我们一直是按财产类案件收取的。而且我们是直接在系统里输入得出的计算结果,不会有问题的。”
我们接着委婉说到:“诉讼费用的多少,关乎我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如果在这种小问题上计算错误,有损贵院的声誉。我们也是专门做婚姻家事案件的,有多年诉讼代理经验,我们自信对于诉讼费计算方式不会有误。这样吧,为了确保不出错,建议法官或书记员现在可向立案庭咨询,这样最稳妥。”
果然,书记员向立案庭咨询后,结果和我们说的一样,由于财产标的不超过20万,不用另行交诉讼费。而且由于是调解结案,之前交的300元退还一半。
类似的其实还有很多。比如很多律师都知道,庭审中证据质证就是围绕“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这3个方面来质证。但对证据法学理论熟悉的律师必定知道,严格来说证据质证除了 “三性”之外,证据证明力的大小才是重点。
但绝大部分律师都是将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和证据的“关联性”混合在一起质证了。绝大多数法官也是这么学过来的。所以,水平再高的律师,你也得把水平拉到和法官一致的层级上才能对话,否则就是鸡同鸭讲,而且还会被认为是不专业(准确来讲,证据的质证应该围绕证据的“三性”以及证明力大小来分析。证据的关联性,其实只要形式上有关联就具备了证据资格)。
回到主题上来。对于我们代理的诉讼案件,我们一般会对这些方面和当事人做好充分沟通工作:
立案后,如果调解员找当事人调解,于己不利的事实也不要主动承认;
开庭时,法庭调解过程中,于己不利的事实,不要含糊不清的作答,要明确否认(当然,如果经律师提醒后当事人仍要承认的除外);也不要一时心软而做出让步。
庭审中,当事人不要多说话,否则往往会“言多必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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