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现行婚姻法,婚前财产就是婚前个人单方面的财产,个人财产不会因婚姻关系的达成或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的时候,一方的个人财产是不需要拿出来在夫妻间共同分配的;而不像旧婚姻法中有夫妻共同生活8年后夫妻一方的财产将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规定。
这样惨了,对那些把婚姻作为“投资”,年轻漂亮的女孩嫁给有钱人甚至很老的亿万富翁,以婚姻为桥梁来致富的女孩子有很大的风险。他们可能青春不再,却不得不两手空空地离开。如何通过“经营”把本来是属于对方的个人婚前财产,变成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呢?以下这些手段或许是可行的:
通过婚前赠与来实现财产的转移:赠与是一种无偿转移财产的民事行为,赠与的法律后果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赠与完成后,是不能反悔把已经送出去的财产再要回来的。问世间情为何物?直教人生死相许。在结婚关系中,恋人之间经常会有一些财产相互赠与的行为。尤其是有钱人,赠与是他们表达爱的惯用方式。很多时候他们经常会一掷千金,送房、送车以博红颜一笑。
这里需要区分区分恋人之间的财产赠与与彩礼的区别。赠与是主动给予的;而彩礼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应女方的索要不得已而被动给付的财产,即必须给付彩礼才能缔结婚姻。因此财产赠与是不能反悔的;而对于彩礼,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者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实际未共同生活,可以请求返还彩礼。
需要注意的是,对一些价值较高的不动产如名车、豪宅等一定要将该财产的所有权、产权登记到受赠人名下,才算是实现财产转移的完整赠与;而单纯地将车、房的钥匙给对方或是仅仅签署一个赠与合同,依照相关规定,是随时可以反悔或要回去的。
另外,根据婚姻法,夫妻可以通过财产约定方式将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来实现财产转移,这种办法在西方尤其流行。这种约定(实际上是一种附带于婚姻关系的财产处置合同),既可以在婚前约定,也可以在婚后婚姻持续期间约定。只不过前者的约定到结婚的才能生效;也就说说婚前约定生效的前提条件是结婚,这种约定一般采取书面协议方式。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还有,把对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卖掉,然后在婚后重新购买同类或其他财产,这是一种最简单直接的物理转化,即“消灭”对方婚前个人财产,构筑新的夫妻公共财产,这实际上是一种“财产混同”。因为依照法律,一方的财产是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财产,一般是婚前个人财产;在结婚登记之后取得,则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对方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婚后财产的取得完全系个人财产转化而来。
此外,日常生活中“蚂蚁搬家式”的转移也是一种有效的方式:法律规定:婚姻期间取得的财产,无论是双方名下还是一方名下,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但个人用品除外。很多家庭一般家庭主妇掌管了日常的大量开销,可以动用家庭财产给自己买豪华个人物品;学习一些香港明星,把难以核算的家庭开销聚少成多地流入到娘家暂存,就变成了自己一方可以支配的财产;在履行家庭重大开销时,尽量以对方名下的财产履行家庭义务,而把自己的财产留着,这样自己的仍是自己的,但对方的财产已经减少或消失了;隐瞒财产收入,虚报家庭消耗,制造私密财产等。
最后,要特别补充一点: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有《婚姻法》第17条第1款第2项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第1项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或者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这两条是夫妻婚前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一个比较容易被忽视的途径。
依据这两条:婚前财产婚后通过生产、经营方式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婚前财产婚后以生产、经营之外的方式产生孳息和自然增值,则依然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所谓孳息是指原物所生之物或收益,通常包括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如单方面房产的自然增值、个人财产的银行利息或个人财产借贷出去的利息、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股票、基金的收益(婚后未进行交易、操作)等,这些收益都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但是,婚前的单方面房产婚后共同耗费精力打理、出租的租金收入;一方婚前个人的股票、基金账户在婚后交易、操作后产生的收益;婚前取得的股权属于夫妻一方婚前财产,若基于该投资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营取得的,则该公司或企业生产的利润或股权分红等,依照《婚姻法》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需要强调的是,以上纯粹是基于《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基础上的技术分析,不构成宣传或诱导夫妻中的一方以不道德的目的去谋取额外的财产份额。如果婚姻中的一方或双方主要是冲着财产而来,与开合伙饭店差不多,充满头臭味,那不仅相当别扭,其稳固性也可想而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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