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六下午自己所在的十人小队接受包括师父在内的三位主任的集中培训,会议由老大主持。
老大首先对律所未来的发展规划予以介绍,分配了小队内各个律师与实习律师要负责的工作板块与强调职业纪律(非常细节);其次由三位大佬对小队成员们周五晚上提前提出的问题予以集中解答;最后则为小队成员分别发放了定制的毛绒玩具以感谢大家最近辛勤的工作。律师小雪额外得到了律所颁发的高端最新款华为笔记本电脑(价格不菲)以作为她长期工作表现优异的鼓励。
需要注意且其中比较重要的部分,是美女师父要求小队成员用一周的时间了解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全部办案过程并于本周六交流、分享。今后会形成在每周六固定时间大家集思广益、一周梳理一类案件以共同进步的习惯。
自己认为办理任何案件的前提在于对案件所涉及各类法律主体、权利义务等关系的基本概念清晰,故决定先将涉及的知识慢慢整理、复习,随后阅读律所内相关类型案件的案卷,最后搜索文书网更多案例以增强知识广度的方式进步。
今天整理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概念: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即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
二、案由位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第122、169-172条。
三、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争议)和劳动合同关系(纠纷)。劳动者维权要先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盖章签字的劳动合同未必有劳动关系,未用工的劳动合同就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有事实劳动关系(法律关系为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关系(未用工的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为合同关系,案由劳动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二)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
四、根据争议涉及的权利义务具体内容的具体分类: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五、起诉状形式:劳动争议起诉状(争议)与民事起诉状(纠纷)。
六、管辖:
如果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果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劳动仲裁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整理的过程是认真复习的过程。明天继续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