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点大事》读书笔记】
谈起规则,你是不是认为必须条条框框明确,必须丁卯分明,必须说一不二?
既然这么问了,接下去的答案应该是否定的了。是的,一般认为,法律规则本身就具有“定分止争”的作用,那么,在制定规则的时候就必须要使用精确,应该最大限度地排除歧义,那法律的适用才能趋于统一。
其实你所认为的规则并不是界限分明,而且法律规则语言的模糊性也成为了其基本特性之一,甚至,必要之时,法律还会特意制造模糊。
美国曾经有一个非常有意思的关于“西红柿究竟属于熟菜还是水果”的案例,1887年,美国的四个商人把海关告上了法庭,海关对他们从印尼进口的西红柿征收了10%的进口税,理由是根据美国当时的《关税法》蔬菜须征收关税。
也是根据这个法律,对于进口水果可以免于征收关税,所以四个商人认为他们进口的西红柿应该属于水果,不应该征税。
那么,你认为西红柿究竟应该属于水果还是蔬菜呢?最终,当时的九名大法官认为,西红柿应当认定为蔬菜!他们的理由是这样的,虽然从植物学的角度来看,西红柿属于植物的果实,符合词典里关于“水果”的定义,但词典条目的理解只能作为解决问题的辅助手段而已,而法律只能以日常意义来界定这个西红柿到底是属于水果还是蔬菜。
而日常意义上的西红柿,更多情况下都是作为烹饪原材料的分类,而不是植物学意义上的分类。在西餐中,西红柿都是和土豆、胡萝卜、卷心菜、芹菜一样,配合主食食用,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西红柿应该属于蔬菜。
你看,我们日常生活中如此普通的西红柿,在具体的法律问题里,它的定义就如此模糊。其实,西红柿在具体案件中究竟属于水果还是蔬菜,不取决于西红柿本身,而决定于具体打什么官司,以及在什么语境中进行判断。
“世界上的大多数纠纷都是由词语引起的。” ——曼斯菲尔德
有人会说,为什么不直接通过法律规定:西红柿就是蔬菜!谁也甭争论啦!这样岂不是更加确定了吗?
非也!我们再衍生下:现在我们生活中,西红柿已经有很多种类了,比如草莓番茄,圣女果(俗称小番茄),这些基本上没人拿它们做菜了,直接当水果吃。那么这种水果,如果到了美国,要不要征税,我想还是会引发争议的。
所以,真正把法律语言精确到一定程度,反而失去了它的确定性。因为,法律本身就存在着滞后性,而且法律要保持它的权威,就必须保持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今天增加一项大番茄是蔬菜,明天确定一条小番茄属于水果,这样的法律反而会让人无所适从!
另一方面,法律有其灵活性,我们在《刑法》的条文中经常会看到类似“必要限度”、“情节轻微”、“重大损失”等等可以说是极度模糊的词语。你或许会觉得,这些规定太过模糊,会让人无所适从,到底怎样才算重大?如何称得上是必要?
但是,立法者考虑的是,法律根本无法在现实中规定清楚,如果强行规定地很清楚,那势必会让法律规定变得异常僵化,反而难以适应多变的现实状况。
“法律通常是非常模糊的,以至于法律的要求在具体的案件中经常是不确定的。” ——蒂莫西•恩迪科特
比如说,要确定怎样的公司不需要设立监事会,确定500万以下注册资金,200人以下的职工。这样规模的公司,在沿海发达地区的确不算什么大公司了,但是在某些欠发达地区,这样的规模,可能已经算是大公司了。所以说,法律不是为了妥协才模糊,而是为了能用才变得模糊!
那么,你有定论,西红柿到底属于水果还是蔬菜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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