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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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当,罪刑均衡都是一个意思)
罪行、责任、刑罚三者相适应。(拓展: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诉讼法基本原则,不是刑法!刑法只有以上这三个原则,无罪推进原则我国没有引入)
刑法的适用范围
一、属地管辖权
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除法律规定外的,都适用我国刑法。
领域:领陆、领水、领空、驻外使馆、船舶、飞行器(旗国主义)
犯罪地:指行为地或结果地(a在俄罗斯一枪打到中国,b重伤,能管)
二、属人管辖权(中国人在外国犯罪)
最高刑罚3年以下的,可以不许追究。(指老百姓)
我国国家工作人员、军人,一律追究。
三、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家或者公民犯罪)
满足条件两个:外国人所犯罪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须为3年以上;外国人所犯罪按照犯罪地法律也应受刑罚处罚。
四、普遍管辖权
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犯罪(海盗、劫持航空器,恐怖主义)
(a国人乘坐中国航空器进入b国领空杀了c国人,归中国刑法管)
四、刑法时间效力
刑法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行为是否具有追溯力。(新法能不能管旧事儿)
溯及力是指在新法旧法之间的时间犯罪,然后在新法颁布以后被抓了,才会溯及(绕死我了)
两部刑法(79老法,97新法)
从旧兼从轻原则(涉及的原则用旧法,除非新法判得轻)
张三96年犯了事儿,97年被抓了,新法判10年,旧法判15,用新法;新法判10,老法判10,用旧法;新法15,老法10,用旧法。
犯罪构成(手动加星,重要)
一、犯罪主体
实施危害社会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狗不行,动物不行)
自然人:不满14是完全无邢责(小于14,14周岁的最后一天),14-16相对无邢责(对八种严重负责),16完全邢责。
精神状态:全疯无邢责,不疯有邢责,半疯疯的时候没有,不疯的时候有(间接性精神病),半迷糊(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醉酒不算半迷糊)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八种严重的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也可称投放危险物质罪)。
二、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已满14不满18、已满75、又聋又哑、盲人、半迷糊,为减轻刑事责任人。
十四十八过失翁(75岁过失犯罪) 应从减 老翁故意(75岁故意犯罪)半疯癫 可从减 又聋又哑或盲人 可从减免
三、单位
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等为本单位或者本单位全体成员谋取利益。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罚:负责人 双罚:负责人,单位
四、故意
1.犯罪故意
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结果,并且希望发生(a投毒为杀b,希望b死)
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结果,并且有意放任。(听之任之,无所谓,爱死不死)
2.犯罪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a倒车忘了看后视镜,压死b)
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a倒车觉得不用看后视镜没有事儿,压死了b)
拓展:意外事件是指当时不可能预见,也不应当预见,不负邢责(a打喷嚏,吓死了b)
五、犯罪客体
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客体抽象,对象具体)
所有犯罪都有犯罪客体,但不一定有犯罪对象。
六、犯罪客观方面
1.危害行为
作为:积极作为,主动犯罪抓起来
不作为: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不履行(该救火故意不救)
2.危害结果
造成实际损害或者处于危险状态(投毒到水井里,死没死人都犯法)
3.因果关系(迷信不算)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不算犯罪)
一、正当防卫
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只能在当时,不能事前或者事后)的不法侵害(现实,不能是假象),而采取的制止(打架约架不算,挑拨别人不算)不法侵害的行为,不负邢责。(谁侵害只能制止谁)
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从轻或者减轻。(没有防卫过当罪,只有防卫过当构成什么罪)
无过当防卫(打死勿论):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打死没有责任。
二、紧急避险(保大放小,两者相等不算)
A为了保命,砸了别人摩托车,不负邢责,危险可以来自于人、动物、自然界。(遇到危险,不得已情况下,没有办法,我好难)
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应当负邢责,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故意犯罪形态(分为完成或者未完成)
未完成
一、犯罪预备
准备阶段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停下来
准备阶段分为:踩点,蹲点,练技术,准备工具,出发在路上。(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
二、犯罪未遂(欲而不能)
实行阶段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停了下来
三、犯罪中止(能而不欲)
准备或者实行阶段因意志以内的原因停了下来
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主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犯罪的行为(偷东西后悔了,第二天送回去不算;杀人杀到一半后悔了,送医院还是死了不算,没死的话算)
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
学习使我快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