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证据的运用
随着时代的发展,微信在人们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很多案件中,当事人都会告诉我:“我都有证据的啊,这些证据都在微信里面”,每次听到当事人这样说,其实我的内心是拒绝。当事人还跟我强调我这些证据都是真的啊,难道还不能说明案件事实吗?我只能跟当事人将民事证据的规则不厌其烦地重复的说。
大数据显示,电子证据中最主要的证据形式是微信证据,占所有涉电子证据案件的65%,其次是电子邮件和短信,分别占 14%,支付宝和 QQ 共占约 7%。在涉及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金融类纠纷中,也出现电子合同这一新的证据类型。由此可见,微信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日益凸显,然而微信证据的采纳在现行的诉讼中还是存在较大困难。
微信证据在现行的司法环境下存在以下认定难的问题:
一、主体认定难。有的微信账号并非通过手机号码绑定,而是通过其他方式登录,微信用户名仅显示为昵称,并非使用者真名,故微信使用者的主体身份无法判定。如果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是当事人,那么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案件就没有联系。
怎样证明这个聊天对象就是诉讼的当事人。也许有人会问了,你看,这是他的照片做头像,昵称是他的真名,这难道还不能证明就是他跟我发的微信?这还真不一定。微信并非实名认证软件,只要换个对方照片做头像,昵称改为对方名字,甚至朋友圈也可以按照对方发的实时同步更新,想要伪造成别人很容易。
在实操过程中,对方承认就好。如果对方不承认,法官根据朋友圈内容、聊天时的互相称呼、微信绑定的手机号等信息进行判断。如果这样还无法判断,只能向腾讯公司调取微信实名认证信息。目前在广州法院出具调查令去腾讯公司查询实名认证信息还是比较容易。然而现实中的问题远远比你想象的要多,比如实名认证的是当事人的配偶或者亲人,有的是失信人,微信实名认证根本就是不是自己本人。遇到这种问题,拿着调查令千里迢迢的取回的证据却砸了自己脚。
二,内容认定难。在司法实践中,诉讼中绝大多数案件依靠的核心证据是原始书证,有纠纷涉及的内容、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印章等,真假容易甄别。相比书证,微信证据的内容在认定中困难得多。
微信聊天记录是有删除功能的,通过删除部分不利于自己的内容,或截取片段有利于自己的内容,均可使结果大相径庭。微信证据不像书证那样,能完整反映出案件的真相,特别是在无法恢复完整的聊天内容的情况下,相关的聊天内容在没有旁证印证时,无法让法官采信。
由于微信存在着内容易过期失效、任一主体可以单方蓄意删减、举证一方当事人可以断章取义式地截图、利用技术软件可后台篡改具体内容等现实特性,所以微信证据在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这三方面的认定上面临着很大的挑战。实践中,微信证据作为原始证据,最佳状态是能够结合其他的电子数据证据和其他类型的民事证据来印证使用,这才能最大限度地达成让法院认可的目的。
怎么保证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据效力?
(1)保存原始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容易毁灭,平时应当注意收藏可能有用的语音记录。截图后,原来的聊天记录也应保存,否则对方否认时,将无从查证。 从 App 端直接打开而不是截图,之后再进行双方的比对,这样能最大程度上降低造假的可能。而如果双方身份的真实性等没法证明,那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很大概率上是不会被法院所接受的。
(2)注意微信内容的连续性。如果聊天记录涉及语音,语音应未经过处理,具有连续性、真实性。
(3)微信语音内容应尽量清晰、准确,双方就所谈论的问题及表态均有明示。
(4)尽量搜集除了微信内容之外的其他相关证据来佐证。
(5)通过朋友圈内容,如发布本人照片,也可以截屏保存,用来证明身份。
在诉讼过程中,提交微信聊天证据的时候注意以下事项:
(1)显示群成员名称,不要仅仅提供一个微信聊天记录只有头像的聊天内容,头像是会变得。
(2)将微信聊天记录中成员显示成员昵称以及微信号的那一页截图。
(3)提供完整的微信聊天内容,将语音部分进行初步的翻译,直观的显示聊天内容。
以上就是微信证据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常常遇见的问题,为了交易安全性,大额转账建议还是通过银行卡,相关的交易最好留下书面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