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价值观向善,我所言必然使你所信。这就形成,两个不同族群(组织、文明、社会等等)形成直接友好交往并持续加深关系的可能性(5000多年前炎黄两族就是这样不需要外力而自主形成两族的文化融合和最终一体化。这个形成就是基于炎黄两族之间的“信”(基于向善价值观的华夏文明))。向善价值观的“信”是一种自由心证行为。即不需要外部制约,自我基于自身的三观信念,自主形成的自身行为习惯的内在逻辑前提。华夏文明仁义等正向价值观概念基本都是这种逻辑,无论客体与主体的关系是否友好,我们对关系及他人的态度的预设初始状态就是“仁”,就是向善的。即便我们的利益有所冲突,我们也基于自身的信念主动用向善的价值观和你形成“义”的状态。
因此我们看到,华夏向善文明的(向善性价值观)概念,都是不需要外部强制实现,而来自于自身对向善形成的真挚的信仰(信念)
但是价值观向恶的文明,由于主体与客体必然的持续紧张关系,导致内(主体)外(客体)价值观的不一致性(双重标准,你所面临之恶,就是我的大善)。因为在一神教逻辑里,“信”(中文意义的)作为一种自由心证的行为可能,被仅规范与人对神的信。而人与人由于向恶性价值观,是无法形成华夏文明这种“信”的可能的
我所言必然有利于我,但是是否有利于你呢?如果我们的关系冲突,则我所言有利于我的言语必不利于你。
那么这种情况下,我对你的人言,你怎么可能去信呢?
因此,在性恶论价值观文明角度,不存在两个群体之间稳定持久的和合关系。不同个体之间的关系是持久紧张对立的(对立统一)。
那么,既然两个群体之间必然处于持久紧张关系,那么他们之间虽然关系紧张,但是如何进行不得不的有效交流呢?有效交流意味着互信的达成。但是性恶论价值观又表现为内外不一致的双重标准。我的善是你的恶,那么我所言你如何信?
于是,性恶论价值观逻辑下,互信的产生必须基于一个更加强力的规范下,形成某种形式(哪怕表面上)结果一致性。这就是契约。
契约是一种外力强制下互信的表现行为。
我们试想,如果美国和阿富汗签订了平等条件下的契约,由索马里作为违约惩罚的裁判人和执行人。这个契约有可执行的保障性吗?
因此,遵守契约,除了违约能够具备并有效实施强制惩罚结果以及更大的利益得失考量。否则这个契约就是无效的。也就是说作为维护契约有效性的外部第三方力量,要形成对契约双方有效制约的能力为前提。否则一个羸弱的第三方(比如索马里)是无法确保契约有效执行(比如美国与阿富汗的契约)
契约论直接展现基于性恶论价值观下,人类之前的互信的建立不是建立在自身自主、主观自愿出发为基础,而是以外力强力(或者强利)强制达成的(互信)表面现象。
这就是西方契约论产生的内在逻辑。
一段时间以来,中国国内有一些人无脑鼓吹西方尬吹的契约论,以此攻击中国无信用。
通过上面分析,直接显示,这些人就是在硬吹强迫的互信,贬低自愿的互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