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雷格在《涵义和指称》一文中指出,我们能直接把握语言中名称的涵义,但并不一定能够轻易把握其指称。他用了一个比喻:“有人用望远镜观察越量,我们把月亮本身比作所指的对象(指称),它通过投射到望远镜内物镜上的真实影像和观察者视网膜上的影像而成为观察的对象。我们把望远镜内物镜上的影像比作涵义,而把视网膜上的影像比作表象(或心理学意义上的意象)。物镜上的意象当然是片面的,取决于观察的地点与角度;但是它毕竟是客观的,因为它能够被许多不同的观察者所利用。但是,视网膜上的影像可就未必都一样了。
法律概念也一样,我们可能可以理解“故意”、“正当防卫”的含义,但搞清楚究竟何所指,就并非容易。规范与事实之间隔着鸿沟,除非带着价值观去看事实,二者根本无法发生关系。第二,如果把待解释的法律概念比作弗雷格的“月亮”,那么它的意义呈现就是一个复杂的“观察”过程。立法者仅仅是从一个特定或典型的角度出发, 通过“望远镜”这一立法程序设定了法律概念的“涵义”,而对“涵义”的理解,会由于解释者不同的知识结构和法观念这一“视网膜构造”而呈现出相异性。由于展现在解释者面前的法律概念之“涵义”具有“片面性”,要想获得法律概念的真实意义,解释者就必须承担起“转换观察角度”的责任,竭力去发现被立法者所遗忘的涵义。“观察角度”越充分,我们的观察结果就越可靠。如果能穷尽所有的观察角度,我们就可以获得一个法律概念的完整意义。而此处所谓的不同的“观察角度”,恰好可被比作具体的案件事实。当然,遗憾的是,就像我们绝不可能穷尽所有观察角度意义,我们永远都不知道究竟将会发生什么样的案件,而这也就意味着我们永远无法获得法律概念的完整含义。但毫无疑问,每一个新的观察角度,都丰富了我们对观察对象的理解。同样,每一个具体案件,都充实或拓展了我们对法律概念意义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