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中资本制代表现代公司 本制度的发展趋势。
三、我国公司资本制类型的界定
(一)1993年《公司法》确立的公司资本制类型
严格法定资本制,简单、僵化。
(二)2005年《公司法》确立的公司资本制类型界定
更偏向法定资本制的“分期缴纳制”。
(三)2013年《公司法》确立的公司资本制类型界定
其一、公司注册资本从分期缴纳改为认缴制,取消首期20%,取消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5年内缴足,取消一人公司一次缴足;其二、原则上取消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勉强归于授权资本制,但实际上属于不严格意义上的授权资本制。
四、公司资本原则
(一)资本确定原则
公司章程必须确定符合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总额,且应由发起人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二)资本维持原则
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维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实有财产。我国: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发起人用作抵作股款的财产作价不得高估;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价格;原则上不得收购自己所发行的股票,也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分配当年税后利润后,应当提取利润10%的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亏损前不得向股东分红。
(三)资本不变原则
公司资本一经确定,非依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我国减资限制:资本过剩或亏损严重的事实;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减少后的不低于法定的最低资本限额;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法定期限内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债权人法定期限内有权请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节 股东出资制度
一、出资制度概述
主要由出资形式、出资限额、出资验证、审查核准等构成。
我国资本出资形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二、股东出资的典型
(一)货币出资
借贷出资有效。犯罪所得出资有效,但由此得到的股权属于违法所得应当追缴。
(二)实物出资 一次性缴纳、办理财产转移。
(三)知识产权出资
三、股东出资非典型形式
股权、债权、商誉、公路经营权、探矿权、采矿权等。劳务存疑问。
(一)股权出资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发起人同意,并由董事会作出决议,然后评估作价,折合成股份。
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不可以:已被质押;章程约定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批而未经批准;其他。
公司法解释三,关于有效的股权出资的规定:出资人合法持有并可转让;无权利瑕疵或权力负担;股权转让法定手续;依法价值评估。
(二)债权出资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合法债权出资的情形: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经法院或仲裁裁判确认;公司破产重整或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三)商誉出资问题
缺乏价值评估机构和商誉评估制度。
(四)公路经营权出资问题
无形资产,政策性。
(五)探矿权、采矿权出资问题
(六)劳务出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