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规变化类合同价款调整
基准日的确定:投标截止日期前28天,无招标的项目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作为划分承发包双方的合同风险。
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基准日之后的变化,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调整,但如果合同约定了有关价格的调整方式则按照合同执行。
工期延误的特殊处理:因承包人原因延误工期期间,法规调整,价款增加的不予调整,价款减少的予以调整。
2、工程变更类合同价款的调整
变更范围:增加减少合同中的任何工作或追加工作内容、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改变合同中的质量标准或其他属性、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等、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分部分项部分价款调整方法: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适用变更的,工程量变化不超过15%的工期不予调整。类似项目的参考类似项目单价或总价调整,参考类似项目单价由承发包双方协商新的项目单价。没有适用项目清单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价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价格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实行招标的项目报价浮动率=(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不实行招标的项目报价浮动率=(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
注:报价浮动率的计算均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
措施项目调整:调整前方案需提交发包人确认,并明确调整后方案与之前方案的差异。安全文明费按照实际发生的调整不进行浮动、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参照分部分项项目进行调整、采用系数计价的除去安全文明施工费外其他项目调整均考虑浮动。
删除工程或工作补偿:因非承包人原因由甲方提出的删减工作内容,承包人有权提出别得到合理的补偿。
项目特征不符的调整方法: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的特征描述不符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减,发承包双方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工程量清单缺项:对于缺项的工程内容,按照分部分项及措施项目, 进行调整。
工程量偏差:工程量偏差超过原清单15%时进行调整。
工程量>1.15清单量时,调整价格为1.15清单量*清单价+超出1.15清单量*调整后清单价
工程量<0.85清单量时,价格调整为工程量*调整后清单价
清单报价<控制价*(1-浮动率)*0.85时按照控制价*(1-浮动率)*0.85计算
清单报价>控制价*1.15时按照控制价*1.15计算
控制价*(1-浮动率)*0.85<清单价<控制价*1.15时价格不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