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地悲剧、自组织社会与道德的涌现

经济学解决“公地悲剧”的第三条道路

经济学将自己的理论建立在“理性人”的基础上,也就是说个人的私利,通过市场这个“看不见的手”,能够导致公利的产生。从亚当·斯密到曼德维尔,然后经过20世纪的哈耶克和弗里德曼等人的完善,让自私成为了一种美德。

自由市场经济理论的提出,加上启蒙运动以来政治哲学所倡导的个人主义,两者结合下诞生了现代意义上的“资本主义制度”,就是建立在以保护个体权利为基础,倡导“大市场、小政府”的制度安排。

然而,20世纪后半期出现的两个理论,对于自私的理性人假说给予了致命两击,一个就是哈丁的“公地悲剧”,另一个就是来自博弈论的“囚徒困境”。“公地悲剧”认为,人人自私让公共资源走向崩溃,而“囚徒困境”则说明了两个理性人在博弈中所达到的纳什均衡,并不是帕累托最优。

对于“公地悲剧”的提出,有两种解决方案,第一种就是前面所说的资本主义式解决方案:“私有化”;第二种就是通过“大政府”这种外部强制力量,解决私利冲突时的公地悲剧,是霍布斯的“利维坦”方案。其实社会主义制度很大程度上是使用第二种方式来解决,我们中国进行了3、40多年的“试验”,结果并不理想。从而在90年代后期,开始采取第一种资本主义式的方案,就是私有化,经过了20多年的尝试,大部分情况还是并未成功,尤其以教育和医疗系统最为严重。

埃莉诺·奥斯特罗姆

在两种方案之外,奥斯特罗姆提出了“第三条道路”,经过大量的实地经验考察,奥斯特罗姆发现,公地悲剧的案例会出现,但也有很多成功地解决了这一问题的案例。公地悲剧和两种方案的提出者都假设了参与者的“无能”,即没有能力自己解决问题,因为还是经济学本身的假设:人人自私。

通过考察,奥斯特罗姆发现,成功解决了公共资源(或公共事物)的群体,具有八项原则,这里有必要一一列出来(我引用的并非《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中的翻译,因为该书词汇过偏向经济学,因此使用的是戴维·斯隆·威尔逊所著的《利他之心》,可见我的文章《戴维·斯隆·威尔逊:利他主义存在吗?》):

1、社群及其目标界定明确;

2、收益与付出相对等;

3、集体决策;

4、监管;

5、赏罚分明、有人性;

6、公平正义的冲突解决之道;

7、群体内部有主权;

8、与上级群体协调妥当。

这种以经验主义取胜的方式,完全不同于其他经济学家的理论之道,奥斯特罗姆有句名言(也叫做奥斯特罗姆法则):

在经验中有效的资源安排,在理论上也一定有效。

通俗一点说,当有些事在现实生活中是成功的,那么要么理论家们故意忽略,要么就是还没有发现,当有人发现之后,把这项经验理论化,也一定能够成为有效的理论。

奥斯特罗姆自己就证明了这个法则的有效性,她看到了公地悲剧在现实生活中成功的解决方式,然后将其理论化,并开拓了一种新的理论。也因此,奥斯特罗姆获得了多个政治、经济奖项,包括纪念诺贝尔经济学奖。

经济学和政治学中对于奥斯特罗姆的讨论已经足够多了,我们就不再掺合一脚了。

在阅读生物学有关道德的产生,群体选择,文化影响等著作中,奥斯特罗姆的理论就自然而然地浮现出来,成为了一种能够解决生物学的理论困境的方式,至少生物学家多看点实际生物界,那么这个法则也在理论上有效。

演化生物学里的群体和个体选择之争

在具体阐述奥斯特罗姆八项原则解决生物学理论困境之前,我们首先简要地回顾一下理论困境的简史。

演化生物学领域里的争论主要集中在自然选择是作用于个体(基因)上,还是作用于群体。这就尤其类似于经济学中的争论,只是经济学的个人主义较早发展起来,这与启蒙运动的传统有关。而演化生物学里,最早出现的是群体选择理论,是因为在30年代时期孟德尔的遗传学刚和达尔文的自然选择理论结合在一起,形成了现代综合论。

而这个时期的理论家,哈代、赖特和费舍尔都是从事群体遗传理论的建构。到了50年代,哈密尔顿在早年费舍尔等人的基础上提出来了亲缘选择理论(实际上),此后再由特里弗斯的补充,道金斯大力推广了这个以“自私的基因”为中心的个体选择理论则成为了生物学里的主流。尤其是多人重复博弈中“以牙还牙”策略的提出,更是将个体选择理论推上了制高点。

然而群体选择理论虽然式微,但未消亡,站在道金斯等人个体选择对立面的古尔德和列万廷,还有EO.威尔逊等人仍在坚持着群体选择,到了90年代后期开始出现反驳的声音,21世纪初年,EO.威尔逊和诺瓦克重新诠释了群体选择,代之以多层次选择理论,并开始被其他人接受。

个体选择理论,或者“自私的基因”能够成为主流,也与西方个人主义(或说资本主义制度环境)的主流思想密切相关的,因此才与经济学中的主流十分相似,既然只要自私的个体(基因)为谋自己(和亲属)的私利,建立在互惠(交换)基础上的利他主义就能够发展起来。

然而,群体选择一边则看到了人类(以及动物)的利他,不仅与自己基因有关的人,而且很多情况下是无关的人也利他,道德、良心等也绝非可以用功利主义的互惠(交换)来解释的。群体选择(或多层次选择)理论认为,群体建立的规则、制度或更广义地说文化,有利于群体的合作,这样合作的群体就比自私的群体更加有竞争力,所以更能存活。

群体里的个人虽有自私倾向,但文化内化为个人的道德(良心),从而会对违反社会规范的个人进行惩罚和制裁。群体选择(或多层次选择)看到了这一层,却没有引入当代文化研究学者关于文化霸权理论(葛兰西)、规训(福柯)的理论,也较少关注社会心理学中关于从众、偏见等理论,群体文化会固化,让群体成员趋于平均(虽然并非基因意义上),抹去个人的差异。

奥斯特罗姆对于演化生物学的启示

演化生物学中的个体和群体之争,我们可以从更高一点的角度来理解,两者都忽视了群体何以出现?并如何解决问题的?

使用奥斯特罗姆的角度来看,群体本身就是一种公共资源(制度供给),而群体能够出现,则一定是解决了“公地悲剧”,在一个霍布斯式的丛林中,个体何以联合起来?在一个远古人类生活的非洲大陆上,采集和狩猎资源一定是这样一个“公共池塘资源”,没有解决“公地悲剧”问题的祖先,注定是悲剧,也不会走出非洲。

既然人类是社会性动物(或者说政治动物),那么群体的起源我们就可以通过奥斯特罗姆的八项原则进行分析。

1、一个人类群体应该是有边界的,其目标是为了解决生存问题,如采集狩猎。这一点在心理学实验和理论研究中都得到了确认,我们的生存依赖于有边界的群体。例如在一场少儿夏令营中,随机分成两个队伍,最后便会出现两个互相仇视的群体。(可参考阿伦森《社会性动物》)

2、群体内需解决收益与付出相对等的分配制度,也就是多劳多得,忽视了个体能力的先天后天差异,使用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注定是行不通的。在研究采集狩猎社会中,狩猎所得到的猎物一般是平均分配的,因为是群体共同付出,而采集所得到的食物通常是私有的,很少共享。

3、集体决策是指群体成员能够参与到群体规则的制定中,对于制度的改变也能够尽一份力。通常的制度/文化有时候难以适应变化的环境,那就需要群体成员能够参与到改变文化和制度的决策中。文化演化的理论有待深入研究这一规则。

以上三点便能够让一个群体出现雏形,然而群体必须要解决一个重大的问题,就是“搭便车者”,生物学中的掠食者,这个难题不仅是经济学的,也是生物学理论的难题,因此在这一点上,经济学又和生物学有了共同之处。

要保证群体有效运行,因此以下就是如何规范(规训)搭便车的自私自利份子。

监督、分级惩罚,冲突解决等三项机制是确保制度能够良好运行的必要条件,任何一个人类社会中,若是无法通过这种适合当地文化方案来解决搭便车者,就会被其所盘剥而难以为继。

第七和第八项群体内部必须有“自治”的主权和分层次的制度结构是一个群体能够从小变大,从一个采集狩猎部落成长为国家所必须完成的制度架构。由于奥斯特罗姆是分析当下民族国家制度下的小型群体制度,若放在制度供给的演化历史中,那么最后两项一定是关键。

道德的涌现

使用奥斯特罗姆的分析来研究社会和生物,现有的演化生物学家很少,上文提到的戴维·斯隆·威尔逊是个例外,在《利他之心》一书中,威尔逊指出,一个群体只要在功能上满足了奥斯特罗姆的条件,那么无需演化参与,也无需考虑成员是否是真正意义上有良心的人(只要他在行为表现上是一个符合群体规范的利他主义者就行),甚至更无需是否拥有人类一样的大脑(很多社会性动物就表现出了利他主义)。

我们其实可以更进一步,假设奥斯特罗姆的理论可以应用于生物学中群体的诞生,小到细胞中线粒体与DNA的共生,细胞与细胞之间的共生,都是通过一定的组织方式有效制止了“自私自利”的搭便车者,生物复杂性就能出现。

所以我们再次回到复杂性理论,生命可以通过自组织出现(见《复杂性理论:一件趁手的“兵器”》),奥斯特罗姆的公共事物的解决方案也是自主治理,那么正如威尔逊所料的,我们无需复杂的基因遗传决定途径或是群体多层次等复杂方式(当然有影响),道德就可以从自组织良好的群体中“涌现”,文化也是在人类这种群体中涌现出来的。

奥斯特罗姆八项原则本身就是一个良好制度所显现出来的特征,通过宗教仪式、信仰、语言和行为方式等我们可以确定群体边界,合理公平分配猎物、传统习俗都是加固制度的方式,道德伦理为了解决搭便车者和内化群体规则……

无论不同的文化有多么大的差异,能够生存(或在一段时间生存)下来的人类群体,也应该具备了这八项条件。而人类学、考古学和演化生物学等学科试图通过研究当下的狩猎群体部落得出群体的组织原则和跨文化特征,就存在着“幸存者偏差”,即那些早已经消失在人类历史中的不成功群体,已经无法研究。

贾雷德·戴蒙德在《崩溃》一书中描述了一些人类社会因为环境恶化而导致崩溃的案例,非常有启发意义,若是把戴蒙德所说的环境恶化当作一种“公地悲剧”,奥斯特罗姆所给出的方案或许对于我们来说是好事,只是当理论到达这一层的时候,奥斯特罗姆也认识到,这超过了其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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