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受购房资格、贷款条件、户籍限制、购房政策等条件限制的影响,借名买房的现象越来越多。所谓“借名买房”是指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即借名人)借用他人(即出名人)名义购房,并以他人名义登记房屋所有权的行为。
虽然现实生活中的借名买房通常发生在熟人和亲属之间,但出名人突然反悔,依据房产证明主张自己对房屋的所有权、拒绝协助借名人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也时常发生,那么此种情况下借名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法院裁判要旨:借名买房中出名人违反约定不配合借名人办理过户手续的,借名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合同之诉,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但是,如果借名人直接起诉请求法院判定案涉房屋归借名人所有,法院将不予支持。
法理依据:首先,根据合同法中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规定,只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该合同就有拘束力,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内容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其次,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均应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因此,双方当事人签订以转让物权为内容的合同,合同生效并不意味着物权同时变更,即借名买房合同虽然生效,当事人也不能以该合同为依据直接主张房屋归借名人所有。
^ _ ^总之,“借名买房”约定属于双方当事人正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并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法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但依据借名购房协议,法院仅能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对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不能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