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不是亲生的,该怎么办?离婚后发现子女并非亲生,能否要求对方返还抚育费?
【典型案例】原告唐伯虎、被告秋香经人介绍认识,于2011年8月8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6 月17日被告生育一子唐甲,从2015年2月23日起至 2015年8月2日止由唐乙照管,支付保姆工资6000元。2015年9月7日,原、被告协议离婚。离婚后,小孩唐甲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因小孩唐甲非原告亲生,2015年9月14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101,600元。
【原告诉求】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秋香支付原告唐伯虎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唐甲抚养费1.5万元以及保姆工资6600元,共计人民币101600元。
【被告辩称】不同意赔付原告唐伯虎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只能支付3000元,原告唐伯虎没有支付小孩的抚养费一分钱,被告不同意赔付原告抚养费。2015年2月至8月间,被告愿意每月赔付保姆工资200元。
【法院审理】被告秋香所生男孩唐甲非原告亲生子,原、被告无异议,且有DNA检验报告书证明,足以认定。因男孩唐甲系被告与其他男子所生,既不是原告的婚生子女,也不是原告的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原告对唐甲没有抚养义务。原告抚养了非其亲生子唐甲的行为是一种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无效民事行为,按照《民法典》“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的规定,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故原告唐伯虎要求被告秋香返还抚养费等是合法的,应当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被告秋香应返还原告唐伯虎抚育唐甲的费用人民币10500元,并赔偿原告唐伯虎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00元,合计人民币20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驳回原告唐伯虎其他诉讼请求。
【黄律说法】1.主张自己受到欺骗的一方应当提供必要证据证明子女并非亲生,对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亲自鉴定的,法院可以推定亲子关系不存在,在必要时可以申请亲子鉴定予以确认。2.离婚时发现子女并非亲生的,受欺骗方可以在离婚的同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和物质赔偿并主张返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和离婚后支付的抚养费。诶,这种事情无论是对男方还是对孩子都是一种巨大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