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动产进项税一次性抵扣政策
(一)政策规定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第五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废止了《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以下简称分期抵扣暂行办法)。
(二)政策解读
39号公告的规定不动产一次性抵扣的政策,主要涉及两方面内容:一是对于新规生效后、即2019年4月1日后购入的不动产,纳税人可在购进当期一次性予以抵扣。二是2019年3月30日前购入的不动产,原按照40%比例转入待抵扣进项税的部分,从2019年4月所属期开始,允许全部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需要强调的是:一是从2019年4月开始只的是税款所属期,即申报期在5月,4月申报增值税时还不能抵扣该类进项税。二是39号公告的规定的时间范围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一般而言,纳税人从资金占用角度考虑,应尽早在4月所属期将待抵扣部分转入进项税额以少交税款,但税务部门也允许个别纳税人根据自身需要在4月以后转入。三是税务部门强调,纳税人将待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转入抵扣时,需要一次性全部转入。
(三)案例及申报表填报
A公司2018年9月从开发商手中购买一套办公用房,取得增值税专票一份,不含税金额1000万元,进项税额100万元,A企业对该发票进行了认证,并在申报9月增值税时抵扣了60万元,剩余40万元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A公司无其他待抵扣进项税。当期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填报方法如下:
2019年5月,附列资料(五)已被废止,无需再填报。在申报4月增值税时,A企业将40万元全部结转填入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进行抵扣,假设当期无其他进项税抵扣内容,附列资料(二)填报方式如下:
二、不动产进项税额转入转出政策
(一)政策规定
1、不动产进项税额转出
1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2、不动产进项税额转入
14号公告第七条规定:“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二)新规解读
按照规定,购入不动产的进项税能否抵扣是视其用途而定的,因此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或者非正常损失,便不再满足进项税抵扣的条件,需要做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出;未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用途改变后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入。
此前,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对不动产进项税额如何转进、转出进行了细化规定,原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4、5列也是因此而设计。但由于该办法随着不动产改为一次性抵扣而整体废止,因此,14号公告对此重申,对不动产进项税转出转入办法进行延续。
值得注意的是,一是不动产进项税额转进转出,都是按照不动产净值率计算,不动产净值率是不动产净值与不动产原值的比值,不动产净值、原值与企业会计核算应保持一致。二是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进项税额转进转出的时间有所不同。需要转出的,是在发生的当期转出;需要转入的,是在发生的下期转入。
(三)案例及申报表填报
B公司2018年8月购买一台机器,取得增值税专票不含税金额1000万元,进项税额160万元,原用于简易计税项目,未抵扣进项税;2019年6月将其改变用途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的应税项目,因此,可在改变用途的次月、即7月进行抵扣,7月末该机器的净值率为80%,因此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160×80%=128万元。
2019年7月,B公司一栋原值为1000万元、净值为400万元的楼房由生产用房改为职工宿舍食堂,已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100万元,因此,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400÷1000=40%,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100×40%=40万元,因此,应在改变用途的当期、即7月转出进项税40万元。
根据最新增值税申报表填写说明:纳税人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将按公式计算出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 “税额”中。
因此,假设B公司无其他进项税事宜,2019年7月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填报方法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