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收获(第42周)

本周梳理了一下公司法中,法律规定在公司章程中可以由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另行规定的情形:

(一)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第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二)对外投资和担保

《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三)注册资本和出资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八十三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四)出资不足的责任

《公司法》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九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分红和增资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六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六)股东会会议

有限责任公司定期会议:《公司法》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公司法》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召开通知

《公司法》第四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表决权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十)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组成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十一)董事会任期

《公司法》第四十五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条 本法第四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十二)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职权

《公司法》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法》第五十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条 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十三)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公司法》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十四)经理的职权

《公司法》第四十九条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法第四十九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十五)公司中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公司法》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条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十六)监事/监事会职权

《公司法》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本法 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十七)监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十八)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义务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十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的累计投票制

《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二十)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一)股份有限公司特定持有人的股份转让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二十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股东资格继承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解释四》第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十三)股东查阅、复制权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法解释四》第七条 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二十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二十五)公司解散的原因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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