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枫来找我咨询的时候,满脸苦闷,他说在网上咨询了几个律师,感觉目前的情况对自己很不公平。
原来,他在婚前有一套自己按揭的小房子,结婚之前,女朋友强烈要求要把房子加她的名字,否则不结婚。但是有贷款也加不上啊,后来女朋友又说,加不上名字就先书面约定下,约定这房子以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枫非常爱自己的女朋友,觉得约定就约定呗,一来反正离婚的概率也不大,俩人过一辈子房子归谁有啥关系呢;二来,就俩人自己写个两句话的小条子,没有律师见证,没有公证处公证,有没有效力还说不准呢。于是,俩人写了个两句话的合同,约定“张枫婚前出首付购买的位于XXXX的房产,在二人婚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然后开开心心的结婚了。
可让张枫没想到的是,这段婚姻仅仅过了三年,女儿才1岁多,二人的感情就因为种种原因亮起了红灯。妻子要离婚,并且主张张枫婚前购买的那套房子要分割一半给她。妻子不说,张枫都快忘了,二人婚前还有过约定。虽然张枫自己觉得那小纸条根本不作数,但心里还是没底,于是赶紧上网找律师咨询,结果每个律师的说法不尽相同,他心里更没底了。
大家觉得张枫的妻子能分走一半的房产么?
这里涉及到三个知识点,一是二人夫妻财产约定是否有效;二是如果夫妻财产约定有效,那么导致的后果是什么?三是如果将这份夫妻财产约定作为一份赠与合同来看,会导致什么后果?
首先,第一个问题,夫妻财产约定,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约定的内容清楚无异议,就是有效的,不需要见证,也不需要公证。虽然二人写的协议非常简单,但也足够表明了二人的合意,因此协议是有效的。
其次,对于第二个问题,如果这份夫妻协议有效,就应当依据协议的约定履行,因为夫妻财产协议是一经约定就属有效,不需要其他条件。那么张枫婚前购买的房产的确就转化为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了。当然,我们之前也多次讲过,在北京、上海这样的高房价城市,夫妻共同财产不等于五五分割,房产分割时还是要考虑两个人对房产的出资贡献。
最后,对于第三个问题,这份协议本质上也是一份赠与合同,就是张枫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了一部分给妻子。既然是赠与合同,在合同没有经过公证且房产没有过户给妻子的情况下,赠与本身并没有发生效力,张枫可以撤销赠与,还原成张枫的个人财产。
这就是婚姻法中“夫妻财产约定”和合同法中“撤销赠与”的矛盾,两者的矛盾由来已久,因为“撤销赠与”的存在,使得本来一经签订就发生效力的“夫妻财产约定”具有了极大的不确定性。
关于此类问题,实务中的确具有很大争议。
笔者认为,如果张枫的婚前房产是全款购买,那么无论是将该房产约定为夫妻共有还是约定为妻子一人所有,张枫都可以在未过户之前行使撤销权,确定是可以撤销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注: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是关于“撤销赠与”的规定))
但本案中,张枫的房产属于按揭购买,按揭购买意味着张枫对房产尚未拥有完整的产权,没有完整产权的情况下,张枫有权利将房屋的全部或者一部分赠与给别人么?这是不确定的。那么本案能否适用“撤销赠与”的规定,就是存疑的。
这种情况下,代理律师就要格外注意了,如果你的当事人是张枫,那么你要主张“涉案协议不是夫妻财产约定,而是赠与协议,在没有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张枫有权撤销赠与”;如果你的当事人是张枫的妻子,那么你要主张“涉案协议属于夫妻财产约定,一经签订就发生法律效力;张枫对房产没有完全的产权,无权赠与,涉案协议不属于赠与协议,不适用“撤销赠与”的规定”。